本网盐城讯:8岁的小明(化名)系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今年5月,在放学途中,小明与几个同学玩皮,同学小冬(化名)不小心用一树枝弄戳伤他的右眼,小明家人为此花去医疗费用6000余元。后小明父母向小冬家人索取医疗费用,但小冬家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小明受伤是小冬所为,拒绝赔偿。小明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当时在场的两个同学的证词。诉讼中,小冬家人认为另两个同学年仅8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小冬家人的观点,法院认为,作证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显然,法律并没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即10岁以下儿童)的作证效力,而是以是否知道案件事实和能否正确表达意志作为必要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适应的作证行为。也就是说,他们能否作证人,应该根据其智力发育程度和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来综合衡量确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反之则不能作证人。本案中,小明被小冬弄伤右眼这一事实,是一个比较简单明了的事实,另两个同学对此完全具有识别能力,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因此,他们的作证具有法律效力,其证言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小冬父母赔偿小明医疗费用等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