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求“两调”新跨越 构建和谐新社会
作者:王志彬 发布时间:2006-10-08 浏览次数:3493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它作为中国社会调整的一种基本标志,也在反复地被人们所解读。我们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围绕“和谐社会”建设,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积极探索和实践诉调对接工作的新机制、新路子和新方法,主动融入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之中,全方位激发诉讼调解工作活力,实现了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效对接,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1至9月,受理民事案件536件,结案506件,调解结案253件,占比50%,撤诉结案124件,占比24.5%,14项主要审判质效指标在南通基层法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一、探索新途径,科学设置调解工作格局与机制
为更好地实现诉讼调解与全区“大调解”工作相对接,我院科学设置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更新人才观,强化检查、考核与评比,进一步增强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大调解”机制是传统的诉讼调解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具有时代特色,它与诉讼调解共同有效的拓展了矛盾纠纷的调处范围,大大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质量、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我院在正确认识大调解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成立了以陆沈东院长为组长的“两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对“两调对接”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和督查。并确定了一批区、镇(场、街办)两级调处中心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以诉调为中心的“五大对接”格局,即:诉讼调解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作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拆迁合同纠纷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三农”案件工作的对接。使诉调对接工作有了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确保对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规范有弃地进行。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首先,编制通讯薄。我们将全区两级调处中心、本院“两调”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人员名单、职务、电话号码编制成联络薄,发放至各调处中心和本院相关工作人员。其次,指定联络员。在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指定一名兼职联络员,负责与辖区调处中心和村级民调人员的日常事务联系。再者,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与各镇调处中心召开例会,商讨对接工作具体事宜。适时与相关部门召开研讨会,研究如何解决辖区劳动争议等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第四,建立“咨询热线”。开通热线电话,面向两级调处中心和全区民调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畅通的网络,确保了“两调”衔接的效率。
三是更新用人观念。我院打破“诉讼调解以经验为主”的传统思维,从年轻法官中发现、培养调解人才。民庭庭长陈冲荣获省诉讼调解先进个人等5项省级荣誉给我们以启示,诉讼调解是一门综合艺术,要成就一名调解能手应当具有综合素质,包括对法律能有精深的理解、对当事人心理能准确把握、对调解中各种情况能够敏捷应对,其中年轻法官在这一领域大有作为。因此,我院把对青年法官调解群体的培植作为审判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在实践中发现了一至三名思维敏锐、朝气蓬勃、德才兼备的年轻法官,将他们放在一线进行实战锻炼,作为调解能手重点培养。以开展“百日调解”活动为契机,释放其全部的潜能。并将诉讼调解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和法官业绩考评体系,使诉讼调解率作为审判部门和审判人员评先选优、晋级晋职的考核内容之一。此外,我们还为其提供不断“充电”、“蓄能”的机会,引导他们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不断学习中丰富自己、超越自己。利用“法官论坛”让他们交流工作体会,在相互学习中拾遗补缺,实现调解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二、融入大调解,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方法
今年年初,我院紧扣“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制定了《关于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向全区各机关和部门转发了这一方案,稳步推进民事诉讼调解机制和格局的改革,为构建平安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和谐开发区多做贡献。
一是设立速裁审判机制。针对开发区外来人口增多,大部分外资企业管理严格,许多当事人工作繁忙等实际情况,我院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效能,大力推行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及时出台《民事审判速裁规则》,节约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加快生产要素的流转速度,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的诉讼便利。根据我院人员少的特点,为此,我院将速裁法庭设为民事审判庭内的一个审判机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员均为速裁法官,解决诉讼纷争,实现“案结事了”之目标。准确界定审案范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请求及时解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及时解决纠纷的,我们规定在案件立案的同时,立案庭应通知民事审判庭,由民庭即时指派审判人员审理。民庭庭长在分配案件时发现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应当明确该案适用速裁程序,指定审判员快速审理。速裁案件原则上以调解结案为主要结案方式,并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速裁案件,如当事人不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结案。对当事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五日内结案。速裁法庭审案必须严格以缩短办案时限为目标,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体现便民服务理念。对于部分当事人在工作日或工作时间内确有困难,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经预约,速裁法庭可在双休日或下班后审理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送达过程中出现障碍的案件,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经辖区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未成,又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我院规定速裁法庭应当充分发挥便民优势,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今年2月27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原告三次起诉离婚,被告以死相逼拒绝离婚,并且以保护外地来通落户妇女的正当权益为由不断上访的易激化离婚案件。此案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若案件处理不当,势必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经本院调解,女方表示愿意离婚,但坚决要求男方解决住房问题,而目前两人居住房屋为男方父亲所有,法院在本案中难予一并处理。针对本案的关键,法院立即启动“诉调对接”绿色通道,运用速裁机制,在第一时间与小海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取得联系,及时指导调处中心就被告父亲的房屋问题进行调解。最终妥善处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实施案件全程调解。首先,注重庭前调解,缩短案件的审结时间。我院要求承办法官对新收案件分类进行梳理,并及时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对一些基本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案件、情况紧急不及时审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案件单独列出来,通过一些简便方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在组织庭前调解前,承办法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审查诉讼主体,归纳当事人的讼争焦点,确定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并熟悉与本案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等。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在承办法官对基本事实确认后,先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进行协商。当事人意见有分歧的,承办法官讲明理由,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必要时,承办法官还提出指导性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如确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达不成协议的,承办法官做到了立即排期开庭,不作强行调解。其次,强化庭审调解,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我院对庭前调解无果和不适宜庭前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期开庭。通过在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辨论及最后陈述,再由主审法官进行庭审小结,总结双方的讼争焦点,分析双方的证据,阐述双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庭审小结结束后,主审法官即根据案件情况,找准纠纷的症结所在,居中进行入情入理的调解、疏导工作。主审法官把法律知识、社会阅历、审判经验、个人影响力及对当事人的心理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区分当事人不同的文化水平、经济条件、法律知识等,以便有针对性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双方的矛盾。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方案的确相差太大的案件,则采取当庭宣判,不再久调不决,提高审判效率。再者,深入庭后调解,增强案件的社会效果。我院对庭审调解不成但双方调解方案略有一点差距的案件,则不进行当庭宣判,而是进行冷处理,给一定时间让双方当事人再行考虑。在定期宣判之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法律明示法、亲情攻势法、换位思考法、诉讼风险提醒法及拉家常式谈话法等多种调解方法,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双方的矛盾。对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比较易激化的案件,在庭后还会协同当地政府的调解中心、仲裁委、妇联和工会,必要时还派专人到诉争焦点发生地或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及时了解矛盾、分析矛盾,找准双方矛盾的根源,切中要害,有针对性的解决矛盾,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社会的稳定。今年仅6月15日一天时间,我院民庭现有4名法官审结不同类型案件高达10件,且8件调解、2件撤诉。
三是调解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为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我们对参与调解的主体范围适当给予放宽,一些在开庭过程中不能发言的相关人员,比如当事人所在的单位领导、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允许或被邀请参与协助调解。同时,某些事关稳定大局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以及易激化案件等特殊需要,院长、庭长也可以主持调解。这样,改变了承办法官“单挑”格局,增加了当事人对合法调解的认同感,降低了当事人在调解生效前的反悔率。
三、依托新平台,实现工作举措的不断完善与创新
在创建新型调解工作机制的过程中,我们还十分注重调解载体的创新,让一些新的调解理念在这一载体中得到全面体现。
一是构建网络联系通道。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我们注重与共青团、妇联、工会、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地税、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大调解衔接机制的调解功能。今年1月10日,我院在审理南通新世界劳务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洪祥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动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取得联系,召集双方当事人,不在庄严的审判庭,而是在仲裁委设有圆桌的会议室,采取拉家常式谈话法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双方利益冲突,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为了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3月8日,我院以陆沈东院长为首的“女法官工作小组”与区妇联联合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送法下乡活动,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将法律送到社区,送到妇女群众的手中,以更好的帮助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老百姓成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真正受益者。
二是专门设立巡回法庭。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促进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尽早实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我院与交巡警五大队联合成立开发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抽调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书记员组建,办公地点设在交警部门,交警参与协助调解非常方便,大量的案件通过调解程序得以解决,从而提高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缩短了办案周期。今年3月30日我院在巡回法庭受理一起同一被告的三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案情复杂,涉及多个被告,调解难度极大的情况下,我院与交巡五大队巡回法庭的干警联手办案, 8天内审结了此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满意的调解协议。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成立至今共处理案件15起,结案率96%,调解率85%。邀请和委托交通警察协助调解案件13起,成功率96%。
针对开发区外来打工人口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我院会同区工会、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制定出台《关于劳动纠纷案件委托和特邀调解的暂行办法》,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开发区劳动市场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局,指定有关人员担任巡回法庭的联络员,负责与工会组织、劳动局的日常事务联系,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影响较大或者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部门可及时与巡回法庭沟通,共商协调解决方案。今年5月份,我院在得知南通开发钢丝绳有限公司因拆迁与150余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该争议可能波及开发区面上的劳动力市场,影响到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时,主动与劳动仲裁部门沟通,通过共同努力,促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部门达成了协议,较好了维护了劳动力市场有序、规范运行。
三是就地开庭减轻诉累。我院对于“三养”案件、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及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采取走出去开庭,巡回审判的方法,把审判庭设到镇调解室、村会议室或病疾当事人家中,并邀请所在地镇村民调人员到庭观摩开庭,一起参与调解,把庭审变成法制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今年3月21日,我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年已古稀的朱某夫妇,生活无着落,且身患疾病,膝下5个子女,其中二儿子朱云新对老人不管不问,拒绝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其余四子女见状提出“老二”不尽赡养义务,他们也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老人将老二告上法庭,请求公正处理。我院受理后,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于是决定将庭审现场搬至朱老家中,亲自上门调解办案,并从传统及社会公德各方面深入细致地做朱云新的思想工作。经过一番努力,朱云新终于表示愿意支付两位老人每年500元的生活及医疗费,朱老也当即写下了撤诉申请。我院共开展审判此类案件5起,并达到100%的调撤率。
四是强化诉调业务沟通。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是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水平的重要因素,我院对全区特邀调解员和镇、村两级民调人员进行同步培训,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以座谈、授课的形式,进行理论指导。今年2月,民庭召集竹行镇的14名调解员,以讲座形式进行首批业务培训;3月,组织大调解工作人员观摩庭审;4月,邀请大调解中心人员参加陪审活动,指导大调解人员规范庭审要求;5月,在小海镇小海村开展赡养案件的巡回审理;6月,再次组织民调人员进行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培训;8月,派出由副院长陈炎带队的民庭审判骨干力量来到区调处中心,组织区内调处中心、各镇(场、街办)司法所长及特邀调解员进行“诉调对接”的法律培训、卷宗互评及经验交流活动,等等。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旨在践行“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方针,与各级调解中心密切配合,积极营造“和谐社会”,努力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就能得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