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百亩良田“一女二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停止侵权,维系“原配”。

2003年10月20日,原告魏某同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发包土地200亩给原告种植使用;原告必须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开发种植,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如出现群众因土地承包而出现纠纷,被告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调解决,协调不好造成原告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或依法解决。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在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种植了黄姜,并委托他人负责照看和管理其种植的土地。2006年3月20日前,被告所属五组组长何某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安排给第三人张某耕种,张某即在上述土地上种植了山芋等农作物,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停止侵权,继续履行原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作为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维护原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单方收回原告的承包地。被告对其下属工作人员口头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又发包给第三人张某的行为既不予以制止,也未提出异议,因而,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该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该违约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虽存在的事实承包合同关系,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和第三人停止侵权,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