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10月8日下午,江苏省丹阳法院对原丹阳烟草专卖局局长王某犯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22万余元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0岁的王某在1991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自己担任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丹阳市烟草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后收下11人为感谢自己给对方经营卷烟业务及资金上的扶持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1000元,最多的1人分四次向其送了86000元现金,王某均一一笑纳,2006年4月,王某因群众举报接受检察院的调查,在检察院对其收受杭某贿赂的事实进行审查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较重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掌管烟草专营专卖权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收受他人钱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辩护观点,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