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我的战友、同学、朋友以及亲戚和我闲聊时,或者打电话问我,为什么你们法院现在有一些案件判决了却无法执行,我向他们释法。一部分原因是受外界的干扰,导致法院执行工作不力,但法院想法排除干扰,争取社会的各方面力量,尽力执行,但有相当一部分却是因为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有些人对后一种无法执行的案子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对这样的认识有纠正的必要。

法院作为专门的法律适用部门,其职责在于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处理各种案件。法院在司法活动中所作出的裁判,就是以法律的名义对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和应承担何种义务作出确认,这个确认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和强制性。

就权利主体而言,法院判决确认其享有某种权利,但在未得到执行之前,这种权利还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否能够得到兑现,还要取决于义务人的执行能力。有履行能力的必须切实履行,不自觉履行的法院应强制其执行。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履行能力。对这种情况,法院就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执行,待其履行能力提高后再恢复执行。可见,在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上,法院只是一个以国家名义出现的中间人,其任务和职责就是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居中裁判、居中执行。

在法院的未结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属于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无法执行的,这种情况不应入“执行难”之列,它其实是权利人的经营风险、生活风险在审判活动中的延伸,这个风险的承受者应归于权利人自己,而不能归咎于法院。

法院的工作具有显著的国家性和社会性,法院的司法活动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协助。尤其是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单靠法院一家是远远不够的。那种把因被执行一方缺乏履行能力而执行不了的案件,全都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也是对法院工作的不了解,对法律不理解的表现,所以有关新闻媒体和报刊要多做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报道工作,要正视权利和风险,让人们了解法院、理解法院、多支持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