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郭清今年16岁,系城东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其父母系一中巴车主,从事客运业务。由于郭母身体不好,所以郭父便雇请一人为其售票,月薪400元。为节省这一笔费用,郭父一直想让郭清休学,帮其售票。但郭清不同意,郭父只好作罢。今年元月份,售票员以报酬太低为由辞去工作。郭父又一次想到郭清,在郭父的执意之下,尽管郭清不愿意,但最终还是被迫辍学。镇政府知晓情况后,多次找郭父做工作,希望他让郭清复学。但郭父以“让不让女儿读书是我郭家的事,别人管不着”为由予以拒绝。镇政府依法对郭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300元,限其在10日内把郭清送回学校复学。郭父仍不以为然。后镇政府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据此,县法院认为,郭父作为郭清的法定监护人,保证郭清接受义务教育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擅自让郭清休学,侵犯了郭清的合法权益。镇政府对郭父的行政处罚应受法律支持。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郭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让郭清重返学校,并缴清罚款。一起家长侵害子女接受教育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