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一起热力管道窨井盖绊人致残案作出判决,被告徐州沸腾热力有限公司因该窨井盖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而赔偿原告杨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591.46元。

现年26岁的杨娟是一名热恋中的靓女,去年已与男友选定了结婚的良辰吉日,正紧锣密鼓地筹办结婚事宜。2005年10月8日晚7时20分左右,杨娟和男友分骑自行车沿黄河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鼓楼公安分局西50米处时,杨娟的自行车因轧到路面上突起的窨井盖而连人带车摔倒,致其下颌部外伤、多枚牙齿折断、随身所带手镯、手表、手机摔坏。杨娟为此不仅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承受着伤病的痛苦,而且因颌部外伤、多枚牙齿折断不得不推迟原定的婚期。杨娟认为,所有这些不幸都与这路面上突起的窨井盖有关,并不愿将这桩倒霉的事“打断牙往肚里咽”。

经多方打探,杨娟了解到该窨井盖的主人是徐州沸腾热力有限公司。于是杨娟便找到该公司交涉。遗憾的是,徐州沸腾热力有限公司根本不相信杨娟哭诉的事实,认为这无异于天方夜谭。无奈之下,2005年底,杨娟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勘验,查明该窨井盖高出路面1.5厘米以上,且表面水泥层凸凹不平。法院并依法对杨娟摔坏的财物价值及牙齿损伤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财物价值为1540元,牙齿损伤为10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经法院勘验查明,该窨井盖高出路面1.5厘米以上,且表面水泥层凸凹不平,其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缺陷,系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同时原告骑行自行车未能注意观察路面,谨慎行驶,也是造成其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经综合分析后,依法确定由被告徐州沸腾热力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