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父亲不经同意,擅自领取女儿征地补偿款。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因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洪某返还其女儿娟娟(化名)16200万元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800元。

审理查明,王某与洪某2005年9月协议离婚后,娟娟(14岁)跟随母亲王某生活,分得责任田一份。双方口头约定,责任田由洪某耕种,归其女儿所有。2006年7月,娟娟及父亲洪某的承包耕地因建设需要被征用,洪某将女儿娟娟的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全部领取,为此,王某和其女儿多次索要,洪某总是以责任田属自己耕种不予归还,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与洪某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洪某仅有土地耕种使用权,所有权应归娟娟,因此征地和青苗补偿款17000元应归娟娟所有,洪某得到上述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