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路面时被车撞伤 镇江一环卫工人获工伤赔偿金55000元
作者:杨维松 发布时间:2006-10-19 浏览次数:3500
本网镇江讯: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执行局经多方协调,最终促成申请执行人环卫工人任菊梅和被执行人谏壁镇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谏壁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任菊梅工伤赔偿金55000元,双方工伤纠纷执行终结。”,当申请人任菊梅从京口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于冰手中接过现金支票的时候激动地热泪盈眶,连声感谢法院对弱视群体的关心。
任菊梅今年52岁,2003年5月,任菊梅进入谏壁镇政府环卫所(谏壁镇政府下设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工作,工种为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1月的工资标准为500元/月。
2004年1月12日,任菊梅在清洁谏黄公路路面时被刘社平驾车撞伤,致颈椎外伤等。2004年1月16日,任菊梅住入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同年3月10日出院,住院54天,期间共发生医疗费8106.2元。
2005年1月10日,任菊梅与刘社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诉讼,经京口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刘社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990元。
2005年8月2日,镇江市京口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因工负伤。2005年10月24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伤残五级。任菊梅伤后未再到环卫所工作,环卫所也未付工资。
嗣后,任菊梅申请劳动仲裁,2005年12月14日,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京劳仲不字(2005)第7号通知书,对任菊梅的工伤待遇申诉不予受理。随后,任菊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谏壁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给付其工伤待遇113592元。今年4月6日京口法院判决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任菊梅工伤赔偿金73001.6元。后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由于对任菊梅已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领取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990元,谏壁镇政府环卫所对任菊梅要求工伤待遇存在疑义;同时,谏壁镇政府环卫所是谏壁镇政府下设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谏壁镇政府是被执行人,案件法律关系变的有些复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多方做有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最终促进了案件的和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