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刍议
作者:赵虎华 发布时间:2006-10-19 浏览次数:3022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发展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明确审判管理职责,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改善管理方式,建立案件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这充分说明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已开始重视并研究审判管理,基层法院处于法院系统的最下位,法院管理行政氛围浓厚。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已开展数年,但审判管理还仅仅停留在数据统计分析、案件质量查评、运行态势分析、流程管理和审管通报等方面,审判管理应有功效还未能发挥,审判管理机构虽然已建立,但其机制和体制还未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管理的权威不高。二是审判管理权力来源缺乏依据。三是审判管理可操作性不强。四是审判管理与现有的规章制度不衔接。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如何构建运行值得我们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员思考的首要问题。现就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构建或运行模式发表一点已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审判管理的界定
法院管理是由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的统一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正如一个企业应有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一样,我们从法院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中,提炼出来的核心业务就是审判。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能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简而言之,审判管理就是围绕审判这个核心业务所进行的管理。审判管理的目的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要通过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管理体制,这就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系统,实践途径及框架设计
“审判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向改革要工作效率,要案件质量,要公开公正,要素质威信。”目标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明确的方向,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改革就不可能有序推进。审判管理不仅要充分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法院群体成员的思想观念、文化素质,以便被理解、接受和执行。同时,因法院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如果不能兼顾法院的长远发展变化,对现时工作也是一个束缚。因此,审判管理应立足当前,目光高远,努力追求长期目标,立足在现有的体制范围内建立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情况,审判管理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上。适应当前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具体目标应该是,通过规范管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机制上、方法上不断创新,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促进法院新发展。
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起科学、严密、高效的审判权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使审判资源得以合理地配备;以改革推动发展,在法律和司法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寻求方法的创新,继续探索适合基层人民法院当地实际、本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模式。
适合当前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以业务庭、基层法庭为载体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政令畅通,协调配合的管理体系。
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的原因在于,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人员结构情况决定了审判委员会的核心地位,审判委员会作为代表全体法官进行法院管理的组织,其职能除审判职能外,监督职能、指导职能和管理职能亦应是该组织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并应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而且鉴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多是由各院院长和审判业务庭组成的实际状况,其进行全院审判管理有其可行性和权威性。在通过审判委员会部分审判功能的调整后,强化审判管理的职能,也可以充分发挥并强化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
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载体: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对法院参与审判的每个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它不参加审判的任何环节,其职责是专司管理,所处地位十分超然,与各个部门不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相互推诿等利害冲突,当审判环节出现矛盾,由其进行协调,及时解决矛盾,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
以业务庭、基层法庭为载体:案件的审判、执行必须依靠业务庭、基层法庭的法官来进行,审判管理机构不可能管理每一个具体案件,只能依靠业务庭、基层法庭。业务庭庭长负责本部门的审判工作,对承办的案件质量、办公进度和其他相关的审判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不仅接受主管院长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而且接受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业务庭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对案件的审判进行具体管理。一般由庭长进行行政化管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对各业务庭的审判进度和审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为业务庭的审判工作搞好服务,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与业务庭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三、审判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审判管理体制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
程序中心指的是法律制度进化的过程中,强调程序建设的重要性和凸显程序在审判管理中的枢纽位置。从程序和实体二者关系的角度而言,无论是从现实中的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我们都可以说程序法具有先行于实体法,或者说程序法具有作为实体法形成母体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程序是实体之母"。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及实现实体中预设的权利与秩序,从而彻底解决纠纷。可见,以程序为中心的审判管理体制符合时代的要求,是被证明了科学、合理的现代化管理体制。
程序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的规范。流程管理是把借助科技手段现代先进的管理方法引入审判工作,对审判实施流程管理手段,是将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分立,起到了分权制衡的作用,实现对审判工作由行政型管理向审判型管理的转化。它对开庭时间、结案日期作出严格规定。能够有效地避免超审限、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的现象,解决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疑难案件往往不能按时结案,存案积案多的问题。把审判节奏转到严格适应流程管理的制度上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审判管理趋于有序化。流程管理实际是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管理,即把案件审理过程分为收案、送达、排期、庭审、宣判、执行、结案、归档若干阶段,实行分段管理。案件立案后,立案庭跟踪整个审理的流程,直到审理终结。实施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运转的根本保障,现代化审判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对案件实施流程管理。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强化程序观念,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
(二)审判管理体制应以改革审判方式和执行工作为主体
审判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创建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应以改革审判方式和执行工作为重点。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审判模式接近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追求的正义、效率和秩序的价值目标。审判方式,亦称诉讼结构(模式),是指法院的诉认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推进过程中的权限分配方式。审判方式改革应围绕审判的全过程,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是诉讼制度走向民主、文明的标志,它根植于现代民主政治对国家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对公民知情权有确认。公开审判的实质是,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审判公开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它为社会监督审判权的运作过程创造了条件。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必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反对"暗箱操作",在审判工作中推行"阳光工程"。
生效法律文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然而,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目前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
(三)审判机制应以改革法官管理体制为关键
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正义要由法官来伸张。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都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实现的。法官体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审判管理体制价值的实现程度。因此,改革现行的法官体制,是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中立性、终局性的权力,其判断性和中立性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较高程序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终局性的权力,其判断性和中立性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较高程度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法官之间可能因资历等原因而等级不同,但法律赋予其的审判权应当是平等的,所有法官对案件的裁判都应处于同一平等线上,不应受其他法官的指挥和控制。这就要求审判管理必须摒弃以行政为本的传统管理观念,提倡以法官为本位的管理观念,发挥法官的主导作用,实行法官责任制。
法官体制改革要真正确立法官在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尊重法官的首创精神和独立人格,培育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和职业意识,明确划分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职权,还独任庭和合议庭以独立审判权,保证法官享有独立、完整、彻底的审判权。
建立合议庭负责工作机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是审判组织,即独任庭或合议庭。因此,独任庭或合议庭享有的审判权应该是独立的、完整的。法院中除少数案件依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均由独任庭或合议庭独立审判。合议庭与审判庭的关系上,应明确审判庭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而是人民法院内部承上启下的审判管理机构,审判庭对具体个案的处理意见对合议庭没有约束力。在合议庭内部,法官之间平等,合议庭内的法官对案件共同审理,共担责任。案件出现质量问题,追究合议庭法官的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的法官可以免责。
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要改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享有裁判的权力。改革后,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的权力大了,责任重了,对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更高了。为保证审判质量,必须做好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的选任工作,除了院长、庭长可以担任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外,必须建立有效的选择机制,保证品行端正、学识渊博、司法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脱颖而出。院长、庭长和其它审判长一样,只有参与审理案件时,才具有审判权,其身份不再是院长、庭长与其它法官一样,只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
(四)审判管理体制应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保障
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以实现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为目标,而达此目的,依赖于三条,一是体制合理,二是正确运作,三是保障有力。在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法官体制之后,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体制的运行,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为了保障审判管理体制效率和秩序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并实行违纪违法审判追究制度。效率和秩序都依赖于法官实现,在对法官进行正面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必须明确延误审判,违规操作,破坏秩序者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