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收到投保人保险费不上交财务,而是将这笔钱投资购买彩票。近日,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将挪用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丰县支公司的公款113627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年至2005年6月间,王某利用担任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丰县支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采取收取投保人保险费不上交公司的手段,先后11次挪用保险费138627元,用于个人购买彩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挪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财务,并能积极退赔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