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贾广斌 黄爱萍 发布时间:2006-10-24 浏览次数:3540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结案率较低。根据某法院数据统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结率只有 48%,执行到位率为45 %。该类案件执行难成为执行工作显著特点。笔者利用开会等机会和其他法院进行交流,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共同结论。为了推进执行工作,笔者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原因,拿出对策。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执行标的较大。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的范围较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应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等。如果受害人死亡,被执行人还要承担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尤其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标的都是比较大的,所以决定了执行标的较大,而且在苏南、上海等较发达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赔偿标准也相对较高。如果涉及将来的多次性赔偿,即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如我院立案执行的岳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申请人岳某事故发生后高位截瘫,两个被执行人每年都得承担后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执行标的在不断的增加,执行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2、当事人难找。绝大部分外出打工者,都是家庭经济相对较差而外出打工的,有的甚至已外出多年,虽然户口仍在户籍所在地,但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及邻居已对打工者的具体下落不甚了解,而且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往往惧于赔偿,而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甚至连自己的家人也不知道其具体下落,申请人又多数是外地人,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是很困难的。
3、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部分是打工者,而外出打工者,又大部分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没有多少固定资产。有的只有两三间住房而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是借债购买车辆外出打工,出事时借的外债尚未能归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执行中难度较大,而且申请人多数是外地人,对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无法接受。
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有利用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
1、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有关培训部门要加强管理,延长培训时间,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笔者认为要延长驾驶人员的实习期,12个月的时间相对较短。交警、交通部门对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就上岗的驾驶人员要严管重罚;对超载、超速者也要重罚。当然新的交通法规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2、增强保险意识。笔者认为要推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只要求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不够的,其他险种也应强制保险,为发生意外而分担风险。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标的往往较大,机动车辆保险是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通过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被保险人得到保险赔偿后,可以及时恢复生产经营。
3、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外出打工者有的外出时间较长,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及派出所对他们的具体地址不甚了解。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卡住外出打工者的下落,利用计划生育、人口普查等工作将打工者的下落确定,并与暂住地的派出所联系,定期互通有无,如果打工者又迁移,及时反馈。打工者所在地的派出所要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做到人人有登记。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也实行统一上网管理。这不但为以后查找交通事故案件被执行人提供方便,也为解决刑事、民事案件隐患提供条件。
4、加强保全意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从交警部门或到法院处理直到执行,往往处理的时间较长,这就给被执行人以转移财产的时间。笔者认为要对肇事的车辆及时保全以及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实行保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就要实行保全。以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另一方面被保全的车辆,往往因为处理过程较长,而锈蚀、贬值,笔者从执行实践中得出:可以让被执行人提供足够数额的保证金,将车辆提出继续使用或营运。否则如果处理时间较长,则将肇事车辆强制变现,提存在交警部门或法院,这样既能保证申请人的利益又能保证被执行人的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