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而主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的意义并非在于以此惩罚缺席一方当事人,而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某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而半途而废。受诉人民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仍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对缺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充分了解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注意使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笔者认为,适用缺席判决,起码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缺席判决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对适用普通程序所审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分为三种:一种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被告反诉的;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是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至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意见》??第169条已作明确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三种缺席判决的情况均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之中;而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并无缺席判决之规定。

二、在离婚案件中,如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现转去顾幼蕴要求离婚的信一件,请查明处理。如信中所述属实,一时又找不到夏德山的下落,无法征求其对离婚的意见,可考虑以已满两年不通音讯为理由予以缺席判决。此意见供你们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由上述最高院院条批复就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到庭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三、缺席判决中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缺席判决过程中因为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所以没到庭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就没有机会得以行使和维护。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缺席判决制度主要是针对被告的缺席行为设置的,更多地体现出对被告缺席的一种惩罚或者制裁。这就与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原则相违背。法官在审理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尽可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对于原告的主张,应当由其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在此可以适用刑法中“疑罪从无”的认证观点,即原告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可以推定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四、缺席判决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明确是否有必要缺席审判的,应考察缺席审判相关条件:(1)、审查当事人是否经合法传唤,法律文书送达是否规范。送达不规范,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缺席审判,当事人可以据举证权及辩论权被剥夺而要求法院重新开庭或上级法院撤销判决。因此在无法确认缺席当事人经合法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缺席审判。(2)、审查缺席方当事人缺席有无正当理由。最常见的是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恶意缺席的,再就是当事人直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不到庭的,还有当事人不听劝说,非要退庭的等等。缺席方基于正当理由,法官亦不能进行缺席审判。(3)、是否属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1、在被告已经提出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以按撤诉处理来完结本诉程序的以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殷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被告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如果不在此几项之内,则不能进行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而应该选择其它的途径以解决。

五、缺席审判中未到庭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应得到维护。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没有出庭,是放弃其抗辩的权利,而并非是放弃其所有的诉讼权利。另外,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如果因为缺席审判而忽略这一程序是极其不合理的,而且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在缺席审判中,应该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办理案件法官是否符合回避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应当主动地予以更换,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综上,法官在适用缺席审判时,应做到胆大、心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方面应在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下去;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甚至于滥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在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缺席并申请顺延开庭期限时,法院应当积极予以审查,此时就不宜作缺席审判。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缺席的案件时,应当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义务,特别是对于一些程序性的事项更应加大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