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如何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释[2000]第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是在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四条第三项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适用罚金时应当从轻、减轻以及可以单处罚金作了原则而笼统的规定,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点,这就给司法实践如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适用留下了空白和盲区。如何正确的运用罚金刑来挽救失足青少年,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以便能更好的运用罚金刑来挽救失足青少年。

一是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偶发性、冲动性以及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的特点,在适用罚金刑时,本着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指导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尽量单处等原则,最大限度的让未成年人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又能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人文关怀,帮助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接受社会改造。

二是罚金数额的确定,既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又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经济状况,同时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未成年人由于其尚未成年,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经济状况一般较差,履行能力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其罚金大多由其父母代交。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确定罚金数额时,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还要考虑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在依法兼顾其履行能力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合法合理。

三是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可以先判处未成年犯缴纳部分罚金,剩余部分给予一定缓刑期缓期缴纳。如果未成年犯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改造彻底,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则不再执行剩余的罚金;如果未成年犯在缓刑期内又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重新犯罪的,则撤销罚金缓刑,执行剩余的罚金刑或将新旧罪的刑罚数罪并罚。

四是建立罚金刑减刑假释制度。罚金刑虽是一种附加刑,但仍然是一种刑罚,刑罚执行视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就应该存在着减刑和假释的情况。未成年人的经济支付能力与成年人相比差别较大,其履行罚金刑一般期限也较长,其在履行罚金刑的过程中如果能认真悔罪或有立功表现,完全可以对其减刑或假释。在一定的假释考验期间,如未发生撤销事由,则可认为罚金刑执行完毕。同时确立罚金刑与主刑执行挂钩制度。把罚金刑的缴纳情况作为主刑减刑、假释的一个参考条件,从而调动未成年犯缴纳罚金的积极性。

五是建立罚金刑的豁免制度。对符合《刑法》第五十三条、法释[2000]第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减免条件的未成年犯,坚决依法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