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经营权纠纷,因原告张某拒绝法院释明的诉讼请求而被判驳回。

2006年4月9日,原告张某与第三人古墩村签订了一份古墩村植树定期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不久,原告张某即发现其承包的路段上被被告马某栽上树苗150棵。所以,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马某清除在其承包路段上所植树木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马某已从1992年即对该路段上树木进行管理。2002年2月,被告马某与第三人古墩村经济合作社补签了一份古墩村林木专业承包合同书。2006年3月,被告马某发现自己承包的该路段上的树木已被第三人古墩村卖掉,随即于同年3月12日购买杨树苗在该路段上重新栽植了150棵。在植树过程中,被告马某与相邻人李某因植树边界发生争执,第三人古墩村曾派员前去调解,平息了矛盾。

法院审理认为,2006年3月12日,被告马某植树时, 第三人古墩村未对其行为予以制止,事实上认可了被告马某在该路段上的植树行为,既然第三人古墩村明知被告马某已在与原告张某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地段上植树,而又将该地段发包给原告张某,该发包行为属重复发包。对于被告马某在原承包地段(双方争议)上的植树行为,即使没有得到第三人古墩村事先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认可,被告马某侵犯的也是第三人古墩村的权利,原告张某也无权对被告马某提起诉讼,原告张某也只能要求第三人古墩村履行合同,作为发包方的第三人古墩村会明知承包给原告张某路段被被告马某植树,无法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本案原告某,造成原告张某与第三人古墩村签订合同后无法在该承包路段上植树,第三人古墩村是有过错的。庭审中法官释明原告张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古墩村履行合同,而原告张某却坚决予以拒绝,为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