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聚众斗殴案件
作者:李阳 韦禄宝 发布时间:2006-10-30 浏览次数:4535
本网镇江讯:10月27日上午,江苏丹阳法院宣判一起15人持械参与斗殴的特大聚众斗殴案件,其中6名未成年人。这十五名被告人被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
2006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韩建平、朱旭超等人应王刚(在逃)邀请,与次日凌晨至丹阳市延陵镇行宫振兴砖瓦厂门口的小路上,持钢管、砖块将路过此地的与王刚有矛盾的唐秀英及货车司机孙爱东、孙爱平打成轻微伤。2006年5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宏敏、朱旭超等人受“大头”(在逃)邀约,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至丹阳市陵口镇影剧院招待所,对被害人董永文、任鹏、钱阳平、吴建飞实施砍、打。将董永文打成重伤,钱阳平打成轻伤。2006年5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马晋、张云龙、陈鑫栋等人受周卫平邀约,携带砍刀等凶器至丹阳市开发区森林家具城门口,对童杰无故殴打,致童杰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童杰的损伤构成轻伤。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宏敏、黎夔、陈鑫等16名被告人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黎夔、陈鑫栋持械多次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旭超在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宏敏、黎夔、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也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朱某、韦某、赵某、杨某、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和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