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演变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执行难”形成于执行制度内外和法院内外的多种因素,化解“执行难”归根结底在于,针对这些问题的根本所在采取确有成效的举措。据此,本文拟就“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及成因进行分析,以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为出发点,对化解“执行难”提出几点对策。

一、 “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

对“执行难”的分析首先应对“执行难”有一个科学的界定。实务界所指的“执行难”主要是指“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情况,也包括有关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原因而产生的“执行难”。

“执行难”的形成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复杂的社会背景,就现阶段来看,笔者认为,“执行难”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信用匮乏,社会信用体制残缺

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就是信用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社会诚信机制还比较匮乏和薄弱。具体来说,社会信用体制的残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关于企业管理的法规不健全、不科学

尽管我国建立了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但法人的概念和具体条件都很模糊,法人制度形同虚设,法人的财产无法摸清,在工商管理方面,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企业可以随意变更注册内容,已经歇业多年的企业,仍然能够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年检合格证书,以致于被执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判断。

验资机构对企业增减资本业务审核不真实、不完整、不客观,使得企业的注册资金形同虚设,有没有财产都能开办企业,许多经虚假出资后,注册成“空壳”公司,或经验资后又抽逃资金,使成立的企业成为一个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空壳”,为以后的履行不能埋下隐患,造成法院执行难。                                                                    

法律关于企业终止的规定也不科学、完善。早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继续欠债,转移、非正常处分财产的企业也可以随意解散,而不清偿债权债务,或者随意清理债权债务,从而造成债权难以实现。

2、银行存款制度不健全,公款私存,多头开户

在企业账户方面,金融机构为吸纳资金,允许企业多头开户,使法院难以了解和掌握企业资金的真实情况。在个人账户方面,各银行为了拉存款,储蓄实名制名存实亡。社会诚信机制的残缺,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导致了被执行人财产难寻。

(二)从立法上来讲,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

(三)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造成执行难

有些当事人视生效法律文书为儿戏,不仅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难找也成为困扰法院执行人员的一道难题。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找到他后,以种种手段进行对抗,甚至以暴力相威胁。

(四)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乏,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通过反思当前执行工作的问题和现状,各级法院对解决执行难逐渐形成共识:执行难的解决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应把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心和着眼点转移到如何建立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执行威慑体系上来。

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借助互联网的网络平台,经济、快速、便捷地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集中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基础数据,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切实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

二、构建执行威慑机制,化解“执行难”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机制

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分公司、子公司、三产、承包、重组、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关系必须有规范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工商、税务、海关、审计、公安、房地产等部门的登记行为,工商的登记应全面而严格,对应登记而不登记的项目,工商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及时发现机制,以达到工商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有管理职能更有监管职能;审计部门的企业验资报告,必须公开,资金到位证明必须附在报告内并交存工商登记;公安的车辆管理资料、房地产的登记资料均应公开。同时,建立由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等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企业或个人在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的人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让上“黑名单”者出局。

2、建立征信制度

“执行难”追其根本,实为社会信用的缺乏。如果当事人缺乏信用或信用观念,就无法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因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及其透明化问题。在其他国家,解决交易主体的信用及其透明化主要是通过征信制度的建立来解决的。征信制度也称为资信调查制度,即对有关个人和机构的资产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其基本的功能是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使赊销和信贷活动使中的授信方,能比较充分了解信用中借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如期偿还能力,从而使授信方的风险降至最低。征信制度的基本流程就是由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出面,将分散在商业银行、商家、公用事业单位等机构的授信者的信用资料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为授信方提供信用和信誉咨询的服务。经营者可以根据信用报告作出是否与对方交易的决定。这一制度给了市场进入者以强大的压力,迫使其不得不为自己的利益而诚实守信,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因缺乏诚信观念而引发的执行难。

3、建立公民财产资料库

积极发展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公民财产资料库,方便法院和债权人收集债务人的财产资料。我国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已有较大的发展,但资料尚不完整,部门与部门之间尚不能做到资源共享,有的资料尚不能对社会公开,查阅手续比较繁杂。如果能够逐步改变这些现象,充分利用计算机的信息管理功能,势必会极大地减轻法院和债权人收集债务人财产的负担。另外,法院还可以通过计算机建立债务人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开,其作用是给债务人造成社会压力,比如银行可以通过查阅债务人档案决定是否给予贷款等。可见,重视运用高科技手段,对解决执行难是很有帮助的。

(二)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和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

该管理机制是把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案件信息包括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程和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债权凭证发放等内容。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软件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的法律文书后,根据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出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协助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身份等有关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就土地权属、采矿等权利的转让、取得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买卖、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金融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查询、冻结、划拨等协助义务,对被执行人的贷款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抵押登记、营业登记、公司、企业的注册等情况及时告之法院;建设主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规划申请、工程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公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的车辆运营状态、启用、报停、过户、号牌查询和道路、桥梁工程承揽等信息及时告之法院。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受到必要限制,以此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大格局。

(三)建立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自由和权利的约束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限制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的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加大其违法成本,烘托社会舆论的谴责氛围。人民法院对拒不提供财产情况或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限制其高消费活动,让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管理机制,向联动单位公布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用公告的形式将上述名单张贴于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及有关消费、娱乐场所等,达到群众监督的目的。被执行人违反上述限制高消费规定,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当前尤为迫切的是,健全执行立法,细化条文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例如加拿大的执行法律对不得执行的工资规定了百分比,而且债务人有无扶养人,其不得执行的数额也不同,很容易操作。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学术界对此也呼声很高。

总而言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在执行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如果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一定能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主要参考书目:

1、主编:童兆洪 《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1月出版

2、主编:夏蔚 谭玲 《民事强制执行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年3月出版

3、主编:于喜富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8月出版

4、主编:邹川宁 《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月出版

5、主编:童兆洪 《民事执行前沿问题》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4月出版

6、作者:俞灵雨 黄年 《执行威慑机制专题》 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2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