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一被告人因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竟又犯新罪,再次实施盗窃。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某于2005年11月30日18时许,伙同张某到南通市小海镇庙桥村某超市行窃。被告人倪某负责望风,张某用倪某提供的钥匙捅开该超市业主黄某停放于超市门前的铃木踏板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倪某与张某驾驶窃得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40元)逃离现场。倪某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月转取保候审。

此后,法院通知倪某出庭受审,倪某由于担心交不出罚金而畏罪潜逃。在此期间,倪某到某毛皮厂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打算离开该厂,该毛皮厂老板徐某称由于倪某临时走因此拿不到工资,倪某遂产生了报复念头。今年7月12日11时许,倪某骑自行车到该毛皮厂,乘无人之机,在该厂办公室内窃得织针两箱共计20000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