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江苏省南京市一居民被其好友骗至广西参加非法传销,在上当受骗损失1万多元后幡然醒悟,并将其好友告上了法院。近日,南京市溧水法院审结了此案。

其实,本案的被告王余宝本也是非法传销的受害者。2004年9月份,他被人骗至广西省贺洲市,在那里,有人向他声称,深圳某公司采用先进的模式推销商品,推销人员每推销一份产品(一套西服和化妆品),就能得到提成,一份产品是入门费,从第二份时起就能获得提成。被高额的回报率所吸引,王余宝当即投入近40000元认购了11份。在上当受骗后,王余宝不仅没有向有关部门和他人披露骗局,反而又将目标瞄向了周围的亲朋好友。2005年3月,他找到好友赵保国,在用他当初听过的同样的说辞进行反复劝说后,终于成功将赵保国拖下了水。二人来到广西贺洲,王余宝让赵保国出资20300元认购了6份,其中3800元购买了一套西服和化妆品,其余16500元认购了5份,但无任何商品,而赵保国从中得到返利3600元。2005年7月下旬,赵保国返回溧水后,从电视节目中获悉了传销的骗局,方知上当受骗。之后,他找到王余宝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后者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拒绝赔偿。赵保国遂以王余宝诈骗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余宝辩称,原告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就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适用民事法律处理,而且原告身为成年人,是对自己当初的说法理解不当,其一切损失与己无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余宝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故意告知原告虚假的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给原告赵保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00元(20300元减去3800元商品和返利3600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赵保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正确分别是非的能力,然其受巨额利润的驱动,使自己上当受骗,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最后判决:由被告王余宝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9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