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群:构建和谐社会 服务港城发展
作者:范群 发布时间:2006-11-10 浏览次数:4458
和谐社会从司法的角度来讲,应当是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在这样一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就是不断拓宽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提升司法服务的效果,保障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要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要依法严惩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要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不断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能力,切实实现“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司法追究。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好“青少年维权岗”,做好缓刑犯、刑释人员回访、帮教工作,全力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降低重新犯罪率。
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优良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要努力营造一个安定和睦,公平有序,诚实守信,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要牢牢立足于保护各类平等主体,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审判中要贯彻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平等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对待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重视保护私有财产权及其收益,鼓励社会财富创造。要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和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民商事关系的平等性,树立民事行为的诚信观念。发挥调节、疏导职能,积极鼓励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流转,依法制裁各种欺诈、恶意串通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为市场体系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维护市场统一,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要运用法律手段,积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建设,打造和谐社会的环境支撑。要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
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认真负责地处理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避免因破产案件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实现企业破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维护良好的发展势头。创建和谐社会必须确立行政权力的良性运行模式,形成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互动。要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请求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前,要重视对房屋拆迁、道路拓建、土地征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平衡、协调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促进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要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活动,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降低投资、经营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
3、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社会环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纠纷的解决方式也随之变化。人们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而司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社会生活的部分利益冲突。能够及时、公正、终局性地处理各类诉讼,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如果诉讼当事人因为程序的反复启动、长期或不断地陷入讼累,其生活和利益始终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着许多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妥善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的关系。
法官要着眼当事人的长远发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在公正和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前瞻性的裁判,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司法,孤立地办案。特别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是理性的反映,是抽象的,个案情况则千差万别;法官审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如果不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在纠纷面前注重说理,能调解的案件一定调解解决,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注重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我国民诉法曾规定“着重调解”的原则,但是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职能作用后,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现在既然法制日益健全,就不再需要调解。由于这种认识,调解的比重下降,判决的比重上升。实践中,一些案件简单下判带来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乃至无休无止的上访等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影响了定纷止争能力的发挥。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绝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要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办法,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
4、完善创新服务方式,保障公平法治环境。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思想,始终服从服务于发展的第一要务,注重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鼓励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实际出发,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构建路径。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着力深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依法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机制的衔接、体制的完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干事业、奋发有为的创新环境,促进发展的转轨,实现更大的社会进步。
当前,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准服务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不断增强依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要增进司法的透明度,立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风险等群众应该知道的事项,都向当事人公开告知,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要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临界催办和督办制度,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落实审判质量管理措施,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确保案件的质量。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运用远程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特别是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倾情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使有理无钱的群众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