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保险公司赔付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交通事故损失费1900余元。

20067月的一天,王某驾驶隋某的轿车沿三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州市三环西路客运驾校门前时,与张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受损,客车内一乘客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九里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乘客无责任。张某为乘客看病支付了1600余元,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车主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900余元。庭审中查明,隋某的轿车参加了某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第三人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故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客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要求王某、隋某及某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计1900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要求他们赔付餐饮费等,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车主隋某的轿车已在某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该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鉴于张某的诉讼请求的数额低于50000元,故王某、隋某不负赔偿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