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对法治的需求及司法层面的回应
作者:孙剑 发布时间:2006-11-29 浏览次数:3130
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在生产发展,按照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辨证关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民主法治的相对落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长久以来社会习惯,使人们“更多的是生活在自生秩序的民间法中,由民间法调控和解决一切”,[①]而自上而下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冲击着人们尤其是广大农民的传统的法律意识,因此,新农村建设对于法治的需求是强烈和迫切的,就司法层面而言,应当给予正确的回应,以推动新农村的建设,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当前农村对法治(司法层面)的需求
笔者长期在基层法院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每年全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有一半以上是来自农村,这表明,在当代农村,由于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宣传,农村对司法的需求并不小,农民传统上不愿到法院“打官司”的现象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更深入一点看,由于法律和政策的原因,有些纠纷虽已向法院提出,法院却未予受理;另外相对于农民的收入而言,法律服务的价格太高,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使用司法。这说明在农村对司法的需求还有相当潜在的一部分。随着《意见》的推行,农村经济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上述潜在的需求就有可能逐步转化为一个现实的需求。
我们一直认为基层法院处理的涉农案件无非是一些家长里短、婆媳纠纷,农村的司法需求只要用比较传统的方法来解决,实则不然。通过研究本院近几年的案件,笔者发现农村的纠纷已经不限于传统的纠纷,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比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有摩托车甚至汽车的人多了,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多了起来;再如,现代化的耕作方法,各种机械产品的使用,使得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诉讼开始增多;又如,农村建房现在楼房居多,建筑的变化也带来了相邻关系的改变,等等。说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已经不完全是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纠纷,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打上了了现代化的“烙印”。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这些无不改变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
由上可见,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在农村社会,“也已经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②]因此,新农村建设对法治的需求,无论是数量,还是性质,在司法层面上,应该要有正确的回应和调整。
二、司法回应:以现代司法理念推进新农村建设
对于农村社会而言,“正式法代表是一套农民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③]而新农村的建设,法治现代化在农村的深入发展,要求现代司法理念在农村稳步推进,这个过程应当是以司法的公平公正保证农村的和谐发展。
1、以新农村建设对司法的需求为基点,提高法院和法官的服务意识及特殊技能。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宗旨,作为法院和法官而言,应当确立以人为本、服务公民的理念,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农民对于法律的了解是比较陌生的,甚至一窍不通。因此应当强化法官的普法意识和释明义务,通过简单明了的语言,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通过适度的职权主义比如在证据方面的调查、直接接触当事人,引导他们举证质证;通过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方法,使当事人逐渐认识实体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通过利用农村的乡土资源,与本土密切联系,形成基层法官独特的个人人格魅力,为农民群众所信任和尊重等等。
2、充分运用最高院关于调解制度的司法解释,强化多机制的调解作用。调解之所以在农村基层受欢迎,并且成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关系普遍存在。在新农村建设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调动农村基层的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乡镇司法所调解、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各种调解方式,逐步形成替代性解决纠纷的机制,使得农民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和争议,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生产发展中去,促进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3、以公正保证和谐,现代司法理念推进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在广大农村,农民们以自己和自己的祖辈特有的生活经历和方式产生的一套礼俗,并非全部是封建糟粕,其存在总是有它的理由。因此我们广大基层法院有时必须借助一些民间习惯和风俗,来解决法律抽象性的不足,在法、理、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当然我们更必须研究这些民间习惯和风俗,找出规律,用现代的司法理念给予它们现代的因素,为解决农村纠纷,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的有力武器。
注释:
① 田成友:《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② 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从金桂兰法官切入》,载法律思想网
③ 刘树青:《现代司法理念在农村推进中的阻抗及法院的应对》,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