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被损害能否要求赔偿
作者:付嘉丰 发布时间:2006-12-04 浏览次数:3068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河岸修建一仓库,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经政府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后因某工程需要,乙施工单位强行拆除了该仓库。甲公司以其仓库被施工单位损害为由而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能否受到法律保护?本文作以简要分析。
当事人以违章建筑被损害而提起诉讼,应以其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违章建筑在被强制拆除之前,它具有物的法律特征,其所有人享有支配权、使用权等权利,权利受到侵害,即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二、损害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章建筑的合法拆除者应当是司法机关、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经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违章建筑进行侵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其一、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支配权、使用权,违章建筑的基本原材料及其他设施、设备系合法取得,该部分财产被损害,所有人享有侵害赔偿请求权;其二、损害方不具有免责事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执行职务、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几种情形;其三,损害方应采取其他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通过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向有权部门反映,提起相邻关系诉讼等,而不是滥用权利、擅自毁坏等。综上,损害方构成对违章建筑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物的占有、支配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终究是不合法的事实存在物,仅仅因其建筑材料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来源具有合法性,故侵害人赔偿的范围仅限为该部分财产价值损害。至于受害方主张的施工费、人工费等其他费用,预期利益、附加利益、市场升值利益等均不予保护,因该部分主张是因行为不合法和目的不正当所造成的,应由受害人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