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权利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竟私下与债务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而后又以裁决书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该协议成了法院终结执行的依据。但是,就在法院终结执行后,权利人却又以私下达成的协议赔偿数额太少,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纠纷之诉,要求撤销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李平于20044月到徐州盛大公司处打工,同年517在工作中右手被滚胶机挤伤住院,同年1215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2005318李平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年422,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徐州盛大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平各种损失18760.25元。同年511,李平与徐州盛大公司私下达成了由徐州盛大公司一次性赔偿李平8600元的协议。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有履行义务,李平于2005913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同年126以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李平便于2006524提起了撤销权纠纷之诉,要求撤销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应赔数额,结合双方私下协议赔偿的数额,双方的协议确属显失公平,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双方于2005511达成的赔偿协议。

判决书送达后,徐州盛大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显失公平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以及被上诉人的伤情来看,双方协议赔偿的数额与仲裁裁决确定的应赔数额相比,确属有失公平,故被上诉人请求予以撤销,依法应当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