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211,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郭某与被告季某及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郭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7万余元,由被告季某赔偿5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3万元,尚有3万余元由原告季某自己承担。原告为自己在会车过程中未及时避让对方来车,争道行驶导致断腿受伤并自行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后悔不已。

200624晨,在县掘九公路路段,由于夜间下过雪,公路边有较厚的积雪,八米宽的路面中间只留有不到三米能行驶车辆。此时,原告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季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该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两车在交会过程中互不停车相让,侥幸通过。相遇时原告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汽车左前角发生碰撞,致原告左腿粉碎性骨折,两车局部损坏。公安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原告郭某与被告季某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并构成伤残。200611月,原告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季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季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在与被告季某会车过程中,未能减速慢行或靠边停车会车,而与季某争道行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季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在被告季某应赔偿原告郭某经济损失的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郭某与被告季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如前所述的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