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28,崇川法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俞某抢劫、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俞某系江苏省海安县人,曾因犯盗窃、诈骗罪于19893月被南通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又于19989月因犯抢劫罪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423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俞某不思悔改,因做生意没有钱,就预谋到南通“搞点钱用用”。200652日中午1230左右,俞某携带水果刀及用爆竹、黄色封箱带、黑色电线制造的假雷管来到本市青年中路某大酒店内,以谈生意为名,将该大酒店的老板杨某骗至酒店包厢,先拿出水果刀对其进行威胁,后又露出绑在身上的假雷管恐吓杨某,杨某被迫交出人民币2400元。之后到五月中旬,俞某在四川省宜宾市又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向杨某索要钱财,杨某慑于俞某先前的威胁行为,分三次将人民币14000元汇至俞某指定的农行信用卡帐户。

法院认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后又以实施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俞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俞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