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粪便泼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受害人郭某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6513,原告郭某发现被告卞某家在违章建房,遂向有关部门电话举报。在其返家途中遭被告用粪勺将气味刺鼻的污秽物泼至身上。事发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文峰派出所派员到场调查处理该纠纷,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卞某故意用粪勺向原告郭某身上泼洒气味刺鼻污垢物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实施直接故意的侵权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其对原告所造成的内心压力与精神痛苦是极其巨大的,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当给予抚慰补偿。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抚慰,也是对侵权者侵权行为的惩罚,从而反映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和精神损害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