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以高息将款借于他人,到期因他人未能偿还,诉诸法院,在法庭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但法院对他们的调解内容却不予准许,原来,超出法律规定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

今年初,丁某因经营所需,以年利率36厘的高息向王某借款15万元,借期5个月。到期后,因丁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于近日将丁某诉至宜兴法院徐舍法庭,要求丁某偿还借款本息。

丁某在法庭上表示其在今年年底还清借款本金并愿意以双方原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对此,王某表示同意。按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结束。然而,承办法官却对双方达成的一致调解协议不予准许。因为本案中王某与丁某约定的利率已超过目前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调解的内容必须合法,所以虽然丁某表示愿意以原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法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不予支持。最终,此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