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党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是全面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设,推进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基层人民法院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落实到工作中,体现在行动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市委工作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实现“领先苏北,争先苏中,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严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商业行贿、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

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不论国有和私营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坚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依法规范地审理破产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好金融纠纷案件,维护信贷秩序。将调解贯穿于商事审判的始终,尽力调节双方权利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在民事审判中,进一步注重和加强调解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诉讼阶段。重点强化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事故纠纷、道损纠纷等矛盾易激化案件的调解力度,不断改进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调解率,坚决防止民转刑事件发生。

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东台进程。慎重审理涉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与政府转变职能相关的行政案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与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在办案中,既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讲究办案效果,进一步更新行政审判理念,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在化解官民矛盾、密切干群关系、增强党和政府凝聚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把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四、进一步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并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大力提倡“先执行后收费”的做法。依法公正、高效地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方法和手段,最大程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继续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支付,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实现债权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先予执行。

五、积极推进“审务五进”活动,全力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各项措施

积极推行审务进企业、审务进镇村、审务进社区、审务进学校、审务进机关活动,针对一些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诉讼不方便的问题,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实行流动办案,深入工厂农村、田间地头,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给人民群众打官司提供方便,人民法庭利用巡回审判,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认真执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扩大民事、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努力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提高法官调处纠纷的能力,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断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尝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努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