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消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极为重要环节,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已成为执行案件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和解工作做好了,双方矛盾纠纷真正得到平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和谐与稳定。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而且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意愿,有利于申请执行人顺利实现自己的权利,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增进相互间的理解,稳定社会秩序,迅速结束执行程序,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减少执行对抗,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和条件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经双方自行协商,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执行和解必须具备的条件:

1、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如果由于外力因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唯心达成和解协议,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3、当事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其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二、充分认识执行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1、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视角看,执行和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民族讲究“和为贵”,这就要求当事人通过互谅互让平息纠纷,意在维持和谐的局面。当事人要求依法保护和放弃自己的私权利,是当事人权利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只要能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就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应大力发扬光大。把执行和解作为今后执行工作方向,增强法律宣传,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促其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将执行调解贯彻于案件执行的每个环节,对于实现法的价值,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而实现人们对秩序、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期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彰显司法文明,体现人文关怀。如何在执行实践中做到既能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又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执行和解无疑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民事执行关系到当事人财产利益的再分配,而运用强制执行的司法职能,引入调解机制,妥善处理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使之和谐相处,其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所以司法执行不仅要有力度,要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暖人心,以此达到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的目的。

3、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执行和解虽然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但是它的灵活、简便、快捷的特点,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结束执行程序。省时、省工、省钱,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在减轻人民法院的巨大压力的同时,也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能够降低执行风险,纯化社会矛盾。案件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往往要牵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造成执行人员伤亡。通过执行和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对于排除妨碍、迁出房屋等案件,从而能够降低执行风险。还有一部分案件,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固然能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但社会效果不好,甚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而通过执行和解,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做法

1、是加强法制宣传,以深入浅出的法理教化当事人和解。在执行过程中,有机结合法、理,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减少对抗,化解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晓之以法以理,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要求执行人员时刻将调解理念贯穿于执行案件的始终,将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作为执行方案的首选之一。

3、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虽然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都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

4、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执行程序开始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

5、适当引导,妥善解决争议。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法院没有促成执行和解的职权和义务,但执行实践中法院在促成当事人和解中起的作用不可忽视,特别是强制执行程序难以顺利开展或即使开展也无法取得较好效果的情况下,执行机构适当介入引导,有利于促成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