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存在“四难”,即找被执行人难、查被执行财产难、求协助执行难、动扣押款物难。如果说执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执行机构权力调配不当和执行案件管理措施不力,是导致执行难的部分内在原因。那么,地方保护主义,应是造成执行难的外部主要原因。此外,执行难的状况,也有是因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和客观条件造成的。化解执行难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一步一步解决。从法院执行局自身工作这一角度考虑,笔者提出下列五点执行工作新思路。

一是注重权力调配。执行庭改编为执行局后,执行局对外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行权。上级执行局有权调度下级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有权使用下级执行局的物质装备,有权对下级执行局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下级执行局的案件进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或者集中执行。

二是实行动态管理。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日进入案件网络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动态管理。执行局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案件执行状况,对案件执行期限进行监控,及时发出执行案件的催督办通知,不轻意延长案件执行期限,不随意中止案件执行。还要经常指导执行个案,更换久执无果的案件承办人,严肃处理消极执行行为。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执行局要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协调,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召开集中惩治大会,曝光典型抗执案件,形成社会威慑力,善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院的执行工作。

四是创新工作方法。在化解执行难过程中,可以实行执行案件审查立案登记制,立案前先行审查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可以建立科、局长与分管院长联席会议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执行工作措施与计划;可以落实执行案件听证制和选聘执行联络员制等。

五是创造宽松环境。执行局要经常与审判业务庭沟通执行信息,立案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积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审判业务庭应加强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和诉讼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