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台法院在审理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发现,“武疯子”(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杀人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社会影响大,法官处理难。为此,该院认真分析此类现象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原因

  1、法不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此种情况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武疯子”无监护人、其监护人因身体和经济等客观原因无力监护以及有能力的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此外,“武疯子”伤人并不限于外人,有时其亲人也会受伤害,“武疯子”伤害监护人又怎么办,法律也无相关规定

  2、问责难。“武疯子”杀人,究竟过错在谁,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此类案件处理一大难点。从“武疯子”的行凶情况看,多数事发突然,并无先兆,监护人难以把握;从“武疯子”的家庭来说,其监护人往往因为身体、经济、感情、环境等主客观原因,导致对其监护不到位;从社会角度来讲,有些“武疯子”无监护人,他们所在的社区、村委会未担负起监护责任;《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不予收押患精神病的嫌犯;法律虽规定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候可以将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可是没有渠道解决昂贵的费用。

  3、执行难。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花去高额的医药费用为其治疗,有些家庭为此欠债连连。在江苏,一个城镇居民死亡后的赔偿款高达三十多万元,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监护人往往连给“武疯子”治疗费用都无力承担,更无力支付巨额赔偿款。法院强制执行导致监护人家庭“破产”,又会大大削弱对“武疯子”的治疗和监护,“武疯子”有可能再次作案,如此恶性循环,监护人杀“武疯子”会获罪,不杀“武疯子”又担不起责任。媒体常有监护人大义灭亲杀害“武疯子”的报道,个中苦衷可想而知。

  二、对策建议

  1、由政府承担强制收治责任。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监护人的住所,都像精神病院“武疯子”的病房一样牢靠,我们更不能忍看悲剧不断重演。生养“武疯子”不是父母监护人的错,更不是其他监护人的错。如果说受害人是一时意外受害,那么监护人则是终身受罪。根本解决“武疯子”伤人问题,不能总是寄望于监护人。“武疯子”的存在是一个社会问题,主要不是家庭问题,应由政府承担强制收治责任,并支付收治费用。

  2、修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从相关案例看,“武疯子”伤人并不都是监护人的责任。将伤人责任不分缘由,全部压在监护人身上是不公平的,生养“武疯子”不是监护人的错。建议修改《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明确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有过错的监护人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对“武疯子”的强制收治、收治主体、收治费用、监护人责任、专项救助资金等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立法前,建议由最高院以司法解释或案例的形式作出指导性意见,以妥善解决相关案件的处理难问题。

  4、设立专项社会救助基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救助基金”。建议参照此法,设立“武疯子”伤人专项救助基金,以解决监护人无能力赔偿或无过错不赔偿的受害人的困难救助问题。
  
5、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在相关法律未出台之前,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精神病人实施免费救助。同时,呼吁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经济富裕的人士,积极投入到该项工作中,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