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江州案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情节:狄公奉命致仕江州,江州薛府恶奴杜二在五平县衙门口活活打死告状的锦娘之父吴四,狄公甚是愤怒于是命令当场处死了这个为非作歹的恶奴。                  

看过之后甚感诧异:发现这里面竟有不少问题,众所周知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冤屈时才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到了隋朝,死刑复核制度趋于完备,每起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唐朝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为历朝历代所用。

     另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唐朝正式建立死刑“复奏”制度,京师死刑案由行决之司五复奏,地方死刑案由刑部三复奏。明清时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战国时代流行的阴阳五行说,对后世的死刑执行产生了很大影响。自秦汉至明清,历朝都有关于死刑执行时间的明确规定,唐律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动、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以及皇帝生日、元夕等法定假日,都不得奏决死刑。宋明以后基本沿袭不改。唐律规定凡处决死刑犯人,都不得超过一天中的申时(约下午三至五时),后世执行死刑的时间都习惯在正午前后。关于死刑的执行场所,没有官阶的普通人一般都在闹市进行,明清时期也多在较场、旷地执行。而贵族、朝廷命官的死刑处法,则多是赐死免刑。

然而 “狄公案”编导和审查者却置此不顾,“委”狄仁杰以生杀大权,当场处死恶奴杜二。并且处死杜二也是在薛青麟撞开县衙的当天早上,地点也是在县衙门口,由此观之,时间地点也是不对的。难道编剧、导演以及审查人员都不懂我国的古代的法律吗?就连薛青麟率领众恶奴撞开县衙这件事都知道是“造反”,能不知道我国古代著名的死刑复核制度?它们不是都聘有法律顾问吗?笔者相信,编导和审查者对法律不至于会如此的“无知”,之所以“明知故犯”,大多是因为现实生活观众的想法中的往往如此。如果把剧中的司法人员塑造成真正依照我国古代法律办案的角色,那就是“脱离生活”,就会给人以“假”的感觉,那么就不能满足观众的口味,当然也就就不能提高收视率了。这更是折射了一般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就是一种全社会依然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势???“血债要用血来还”,“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罪推定”,“‘坏人’没有人权”。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而且要快!至于犯罪分子的权利,那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这种观点不容置疑是错误的,虽然它反映了许多人的心声。正是这种观点作祟才有了一批冤假错案,才有了被关了十五年的佘祥林。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换小吗?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学专家异口同声,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收回死刑复核权。然而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中处死杜二的情节表明,在死刑的复核制度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又应该怎么把关?我以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司法人员特别是二审法官必须树立疑罪从无的思想,这是避免冤案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习惯于用仇恨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公众心态和舆论方向其实也是导致冤案频发的社会根源。我们发现,直到刑法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几十年以后的今天,我们还很难说,有多少人能够在内心深处认可、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享有的无罪推定待遇,而司法实践之中,在判决之前,对于犯罪行为的汹涌民愤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汇集于司法层面,从而对司法者产生巨大和难以抗拒的适用重刑乃至死刑的压力。当年湖北省高级法院已发现了佘祥林案件的五大疑点,按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就应宣布无罪。

二是在于我们要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方式和倾向。树立一种程序意识,要在认识到轻视程序价值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突出我们对法定程序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由此我们应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和形式,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不可随意损害的公正价值;认识到对于程序的尊重和强调,是现代法治固有的基本特征,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三是检察机关要加强死刑案件复审的法律监督。封建社会的“三司推事”、“九卿会审”等复核制度留下的法律思考,就是死刑复核要有其他机关的参与监督。如今我们更应强调互相制约和监督。具体地说来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成立死刑复核案件专门监督机构,专门派员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

四是正确处理慎刑和重刑的关系。目前重刑思想很普遍,慎刑思想仍不被广泛接受。在此背景下,对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建立法官会见被告人制度,即使代价再大也应如此。在关乎人的生命的问题上,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斤斤计较呢?  

这是我看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的一点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