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解析
作者:韩涛 发布时间:2006-12-28 浏览次数:2765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何为“有配偶”,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有配偶,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取得的合法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笔者认为,事实婚姻的形成有一定的原因,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该条规定没有否定含有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能否构成重婚罪且对事实婚姻明确予以法律上的保护。据笔者理解,事实婚姻既然可以从法律上得到认可,那么事实婚姻之配偶既包括在婚姻法之“配偶”,亦包括在刑法之“配偶”范围之内,事实婚姻不仅应受婚姻法之保护,亦应受刑法之保护。
基于此,笔者以为,凡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或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均为我国《刑法》第258第所禁止之“有配偶而重婚”之重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