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难
作者:吴启飞 发布时间:2006-12-29 浏览次数:2911
本文重点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执行难的原因,其解决方案同样也是在法社会学的开阔的视野下来寻找。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院的执行案件也逐年增多,但大量案件得不到执行,即所谓的执行难,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受到严重挑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我们都知道“徒法不自行”,一个良好的法律,它不能够脱离社会其他制度规则而独立的运行,因此,我们在考察执行难的原因时,就不能就事论事,仅就法律问题去探讨,还应关注法的实施环境,从法社会学角度去考察,这样才能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思维模式。
我国社会经济处于转型的时期,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的无序性和信用的缺失。执行难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不成熟、各项社会规则不完善的产物。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律作为一处重要的社会规则提供合格的产品,以维持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但法律的实施同样要求市场必须是有序的且运转良好的,对于无序的市场仅靠一纸法院的判决,是不可能实现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法律与社会经济制度因素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共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仅就其解决程序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而言,法院的判决实施最终要回归社会,在社会中予以实施。因此法的实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其他制度,诸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观念的影响。
在我们审视法律外部环境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重新审视执行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法律不完善。法律自身的不健全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所以才有近年来我国学者拟定《强制执行法(试行稿)》,对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法令与管理、人员的配套设置、执行法令的配置以及执行法规的程序均作了周密的规定的事实。
也有人认为执行难是因为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当今社会道德缺位。虽然是原因之一,但却于事无补。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对于不利于己的负担,人总会想方设法的予以逃避,我们不能因为他不执行判决,就据此认为他是道德低下,人毕竟是有利己的动物。道德评价是社会统治无力的表现。尤其是现代中国从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的今天,道德评价更是丧失了其社会基础,更显苍白无力。当人们发现执行判决比不执行判决使人失去的更多,投机行为倾向就会成为必然,道德的约束在此是无力的。我们知道没有坏的人,只有坏的制度。因此我们不应该对人抱有过高的道德期求,而应以一般人的道德为基础建立制度。
故我们认为执行难的本质在于信用制度的缺失,这里所言的信用并不是道德学所言的个人品质,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是以明晰完善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为基础。在实践中,执行难又因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极少而产生。当事人往往采取隐瞒、转移财产,以法院不知道的方式,拒不执行。由于法院缺少执行当事人自己信用纪录以及后续有有效惩戒措施,导致最后执行不了了事。因此,应该建立一整套适应于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性措施。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在于真实有效信息的纪录并分类归档,形成一个个企业、个人的完整信用纪录。而建立这种信用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法院应该与工商、金融、人事、纪检、保险等机构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