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老百姓讲理的最后一条路,如果此路不通,就等于断了后路。”“老百姓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大多是身边个案打下的烙印。”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庭长于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言语中透出强烈的司法责任心和爱民之心。

审监庭担负着审判监督的神圣职责。江苏高院审监三庭2014年成立以来,受理申请再审案件5700多件。他们对有疑点的案件,坚持必约申请人谈话、必请证人到场、必到案发地调查,做到明察秋毫,有错必纠。

记者随机抽阅了几份再审民事判决书,采访了其中几位当事人,倾听他们讲述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刻骨铭心。

  ■农妇陈玉梅:他们给了我和老伴活下去的勇气

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倾盆大雨、电闪雷鸣。记者赶到苏北农村,在一破旧的民房里,见到了案件当事人陈玉梅。

这是一位年过六旬的农村妇女,与记者没讲几句话就呜咽哭起来,她的哭声饱含了辛酸与无奈,也透露出激动与欣喜。

据陈玉梅介绍,2011年5月,她受雇于包工头赵某,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接木方工作,可到工地才20多天,就突遭横祸:塔吊驾驶员高空吊装作业时操作不当,不慎将她压趴在一旁的电锯上,导致她左肘关节锯断。后经手术和一百多天的住院治疗,左肘关节虽然接上了,但却落下六级伤残。现在左手失去了功能,连穿衣都很困难。

一审法院根据陈玉梅提供的证据,没有认定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判决赵某赔偿陈玉梅39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玉梅回忆说,有一阵子她实在是不想活下去啦!二审判决以后,包工头跑了,到现在也没有找到。老伴又突发脑溢血,瘫在床上。那日子真的没法过……

“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包工头又不见人影,我感到判了也是白判呀。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我委托律师将状子寄到省高院,讨个说法,帮我要回断膀子的赔偿钱。”说到这,陈玉梅泣不成声。

“我很幸运,信寄出大约半个月,就接到女法官张丽华的电话,她让我和律师一起去见面谈。接到电话的那天夜里,我失眠了,想这下总算看到点希望了。”

据陈玉梅的律师回忆说,在省高院的法庭上,陈玉梅没讲几句就哭出声来,她实在是控制不住哗啦啦的泪水。张丽华两次休庭,等她的情绪平息下来。庭审结束后,张丽华又到当地住建部门调阅工程备案材料,实地走访工地,最终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改判: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玉梅说:“当接到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我那眼泪啊止不住地往下淌,我拿着判决书,告诉了左邻右舍,邻居们也都为我感到高兴。”

临走时,陈玉梅让记者捎带一面绣有“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锦旗给张丽华。她说,锦旗早就做好了,原想和律师一起去送到省高院,你们来了就帮忙捎一下。陈玉梅坦言,她和老伴原来想死的心都有了。如今,总算看到了希望,省高院的法官给了自己和老伴活下去的勇气。

当记者把锦旗转交给张丽华时,她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错,是我们的职责。对弱势群体的案子,我们格外关注。农民工打官司很不容易,一场官司很有可能事关当事人一家的幸福,不允许我们有半点马虎。”

  ■退休女职工赵芷霞:他们不搞“官官相护”

“那个案子标的真的太小,我真的不是为了那几千块钱打官司,而是为了争个理。江苏省法院的法官不搞官官相护,他们对行政机关不偏袒的态度,让我心生敬佩!”退休女职工赵芷霞一见到记者,就心直口快地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

赵芷霞说,她近四五年来,平静的生活都让那几间老屋给搅乱了。她父母亲生前有几间小屋。1973年,她父亲缴纳了契税、领取了房契以后,将老屋借给李某居住。当年,父亲本来是做好事,可没想好心没好报,却给子女带来无穷的烦恼。

赵氏兄妹成家后都住在外地。1985年,房屋所在地政府向李某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1999年,某市住建局向李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李某居然将我父亲借给他居住的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这让我们兄妹几个很生气。2011年,我们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我父亲借给李某住的房屋为我们所有。”赵芷霞说到这,是一脸的愤怒。不过没多久,她的语气又平和了:“好在此案经一审到再审,都认定李某在申请房屋登记时作了虚假登记,确认讼争房屋为我们兄妹所有。”

案子到此本来可以画句号,不过,维权意识很强的赵氏兄妹又认为某市住建局在李某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审核、查勘、发证把关不严。2012年,赵氏兄妹以某市住建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住建局承担赵氏兄妹打官司往返的交通、食宿等因维权产生的费用。不过,所有的费用加起来也不过六七千元。

住建局辩称,建国以后较长一段时间,房屋产权不清,地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对讼争房屋,李某申请所有权登记前,无人异议,客观上又处于所有权登记不明的状态。在将讼争房屋登记到李某名下时,并无证据显示该局掌握所有权历史资料,况且李某提交了房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我觉得住建局的答辩是强词夺理,是推卸责任。可一审二审居然判我们败诉。我这人有股倔强劲,这不知是优点还是毛病,我就不服这个理。”赵芷霞停顿了一会又说,“当时是不是申请再审,我也犹豫过,那么点标的,在省高院是不值得过问的。可没想到,再审申请材料交省高院没多久,我就接到杜三军法官电话,他表示,他们对这个案子会认真研究,这下把我乐坏了!”

杜三军通过走访赵氏兄妹、李某和住建局领导,进一步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杜三军认真研究了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授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按这条规定,住建局在受理李某以受赠为由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时,在登记审查程序中确实存在过错。根据此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再审判决住建局应当赔偿赵氏兄妹因维权产生的部分费用。

“住建局那么小的瑕疵,在一些人看来无足挂齿。那我们为什么也要改判?”审判长刘悦梅回答了记者的疑问:“现在,群众与政府行政部门打官司越来越多,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的改判,意在依法行政必须从点滴严起,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小瑕疵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大麻烦。”

  ■个体户汪根土:他们还了我清白,更还了我安全

汪根土,这位年过半百的中年男子回忆起申请再审的案子,一开始语气有些呜咽:“那几年我过的真不像人过的日子,仿佛是做了一场噩梦……”

2011年底,汪根土受雇于某混凝土搅拌公司。2012年该公司向甄某借款1100万元,汪根土作为经办人。可后来,该公司提出其中的650万元未得到公司授权,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甄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汪根土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该公司2012年9月18日对1100万元借款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如不能按期和按约定利息还款,由该公司和担保人汪根土负一切法律责任。

汪根土承认有部分借款是通过他的银行账户走账,但实际是用于所在公司的经营,他在一、二审时都提出了借款的实际用途和去向,可公司死不认账,甄某又死咬住承诺书不放。

谈起承诺书,汪根土到现在还有些恐惧。那份承诺书是受甄某胁迫所签。甄某带着三个人,气势汹汹地闯进他的办公室,扬言不签字就不让他走。他事后及时报警,可派出所对汪根土仅是询问和笔录,并未进行调查。汪根土还提出,承诺书是2013年3月签的,签字时间系倒签,并且当时代表公司承诺的邵某已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权代表公司就借款和还款事宜作出承诺。

  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承诺书中手写文字形成的时间提出有三至六个月的误差期限,又加上汪根土对受胁迫在承诺书上签字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及时行使撤销权,以致一审和二审都判决汪根土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要连带清偿巨额债务,人身安全还受到威胁。这官司要是放在你身上,你会不会申诉?”汪根土问记者。

汪根土的申诉很快到了省高院。审监三庭承办法官看完申诉材料,决定提审这一案件。再审焦点,一是汪根土是否应当就公司的债务向甄某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承诺书的真伪。

合议庭的几位法官到公司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很快查明:汪根土仅系涉案借款的经办人、代收款人,其与甄某之间并无借贷合意。

汪根土满怀感激地说:“省院的陈强、杜三军法官和几位书记员真不错,为了弄清承诺书的真伪,那么大热的天,跑了五六趟,不但到了我报案的派出所,还找了我提供的见证人。我跟我家小孩讲,你以后要是有志当法官,也要向那几位法官学习。”

通过综合听取鉴定人、证人和邵某的陈述,并实地赶赴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寻找知情人,查证线索,逐步揭开事实真相,法官们确定承诺书形成于2013年3月,落款时间是倒签,并查实邵某在2013年3月已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认定汪根土提出的胁迫事实存在,判决汪根土不承担担保责任。

接到再审判决书,汪根土实在难以掩饰自己内心的激动。他说:“我一个大男人,当着大伙的面,那泪水流的,真可以说是哗哗的。我顾不得那么多了,让眼泪尽情地流吧,巨额还款与我无关了,我和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了。我一下子觉得天是那么蓝,空气是那么清新。”

  ■公司总经理刘欢畅:他们真把我们“小不点”当回事

“好心借了300万元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可到还款时,人家居然不认账。300万元,对我们这样注册资本也就三百多万的小公司还真不是小数目,这钱要是要不回来,真的是要毁了我们公司。”刘欢畅告诉记者,“为了要钱,一次次以酒消愁,更发愁的是,为要回300万元打官司,居然一审、二审都败了。”

官司败就败在那枚印章上。

2011年9月,某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伍某向刘欢畅所在公司借款300万元。2011年9月15日汇款后,伍某出具的借条上没有加盖汽车销售公司公章。伍某于2011年12月才将盖好公章的借条交给刘欢畅。

一审法院查明,刘欢畅所在公司曾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汇款300万元,但借条上的落款为“借款人”伍某,加盖的汽车销售公司印章系伍某伪造。伍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一审法院认为,伍某的借款行为不对汽车销售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应当由伍某个人承担。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条形成之初,借条上未出现汽车销售公司的名字,伍某并未在公司担任高管,伍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因此,维持原判。

伍某根本无能力还钱,公司经营又碰到不少困难,接到二审判决,刘欢畅真的感到天崩地陷。抱着最后的希望,刘欢畅申诉到省高院。

 “乍一看,一审、二审的判决没错,省高院案件又那么多,他们会不会是走个程序?另外听说,上省高院的多是上亿元的大案,到那打官司的大多是财大气粗的大公司,我们这样的'小不点',他们会当回事吗?”刘欢畅心里直打鼓。可让刘欢畅没想到的,申诉材料送省高院没多久,审判长韩祥带着另外两位法官找到了他。

韩祥告诉记者,他们看了申诉材料后感到,这个案子,关系到一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下功夫,进一步核实证据,就是耗费些精力,也是应该的、值得的。

核实证据并非易事。在前后半个多月的时间里,法官们到税务、社保、婚姻等部门取证,终于搞清:借款时,伍某虽已不再是汽车销售公司股东,但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在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岳父。刘欢畅所在公司的会计余某进一步证实,他到涉案借条上补盖汽车销售公司印章时,办理地点就在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当时,进进出出的人都喊伍某是“伍总”。

汽车销售公司对于新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持异议。再审的法官们认为,伍某向刘欢畅所在公司的借款行为对汽车销售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向刘欢畅所在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接到再审判决书那天,刘欢畅召集员工们说:“我们公司终于有救了,今晚要找大伙儿痛痛快快喝几杯,这次喝的不再是闷酒,而是喜酒,要为省高院主持公平正义的法官干杯!”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对不能缺席。日前,审监三庭召开“感悟司法责任”座谈会。几位老法官的话让记者印象深刻,“从复查的情况看,尽管需要改判的案子极少,但绝不能因为少而轻视审监工作。”“改判案子不能一概认为原审就是错案,有些是因为发现新证据,有些是因为对法律理解不同,要敢于担当。”“审监工作坚守的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老百姓而言,不仅是官司输赢的防线,更是人生希望的防线和法治信仰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