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消费者维权的民事案件不断涌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数也不断递增,给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发展中的新常态,淮阴区法院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提升精品案件的比重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突破口,依法、快捷、高效地审结了“毒豆芽”、“假伟哥”、“知假买假”等一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用法槌敲出了公平正义的“好声音”。

  用好法律武器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频现,如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去年2月初,一起以鸭肉冒充牛肉制售假牛排的案件在淮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刘某一直从事食品研发经营,期间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照,2012年底,刘某以鸭肉冒充牛肉生产沙津牛排,销售至无锡、连云港等6地,销售金额达58万余元。

  庭审中,刘某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未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面对这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为做到定性和量刑准确,承办法官李长江在做好庭审工作的同时,利用节假日时间到淮阴师范学院图书馆搜集、整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确保法律适用不出问题。他还先后3次深入到案发当地,进行走访调查,整理了3份27页的材料,查明了刘某制造“假牛排”的事实。

  据此,他多次召集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合议研究,认为刘某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淮阴区法院重拳打击危害食品犯罪案件,增进了人民安全感,维护了社会稳定。”宣判后,省人大代表朱林给出了大大的赞。

  树立法律思维  “以一赔十”不是空谈

  “我以为'以一赔十'只是纸上的规定,没想到法院真的以此标准判了下来!”年过七旬的李老汉感慨道。

  年初,该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判决,被告大龙医疗公司支付李老汉13000元赔偿金及相关医疗费、精神损失费。

  去年,李老汉以1300元的价格在大龙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胶囊,服用后出现头昏脑沉、疲乏无力现象,经医院检查发现其血压指标远远高于正常标准,为此,李老汉一纸诉状将大龙公司告至法院。

  “服用药品和血压升高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专业机构无法对此进行鉴定,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承办法官龚正军说。

  为了能够准确查清案件事实,龚正军多次赴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该方面的医疗专家沟通交流,发现涉案药品执行标准为粉剂,但李老汉实际购买的却为丸剂,据此,找到了案件处理的突破口。

  “大龙公司不能证明李老汉的身体损害与其销售的药品无关,大龙公司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随后召开的审判长联系会上,参会法官从举证责任角度给出了建议。

  最终,由于大龙公司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药品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已经造成李老汉身体受损,该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李老汉主张10倍赔偿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坚守法律底线   合理认定“消费者”

  “对法律的忠诚是法官的底线,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公正。”近期,在召开的青年干警论坛上,该院全省首批审判业务专家滕威对青年干警提出了要求。

  “我不同意调解,商家必须3倍赔偿我的损失。”在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原告蒋某“信心满满”地提出了索赔要求。

  原来,为了厂房建设需要,蒋某购买了佳佳公司生产的电线,后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便委托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发现电线不符合国家执行标准,后又与佳佳公司协调不成,故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子与常见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不同,本案的蒋某并不是'消费者',他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电线,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青年法官刘龙并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蒋某三倍赔偿要求予以驳回。

  “虽然没有得到赔偿,但是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给我,对这个判决我还是满意的!”、“我们公司要吸取本次教训,提升工作水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一起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