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曾在被告家居住生活过。原告于2017年2月春节后2月13日出国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钱款2万元现金。2017年10月,双方因被告让原告帮其女婿买手表等琐事发生争执而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2万元均无果,无奈诉至金湖法院。

争议焦点:原告给付被告的案涉2万元是借款还是生活费。

庭审观点:原告认为,案涉2万元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提供于2017年10月6日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向被告索要该2万元借款后,被告同意在2018年春节偿还。被告则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于每年春节过年期间均居住生活在其家中,案涉2万元是原告支付给被告与其恋爱期间二人的生活费,微信聊天中没有明确2万元金额,其微信中虽说过“给”原告钱,但“给”是一种自我意愿,并非是偿还原告2万元,没有“还”字。

法院观点:一、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钱款即“你要么把钱给李某也行、给了你回个信息给我”,被告回复“自然这样,那你春节回来把钱给你,你现在叫我拿出来可没有,到年差不多够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双方除案涉2万元外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可见,原告微信中向索要即是案涉的2万元。根据该微信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是同意偿还该2万元的。虽被告在微信回复中是“给”,而不是“还”,但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口语化、非法律规范化表达涉经济用语是常见现象,并会有地方语言习惯表达,甚至有同义、同音或谐音的表达,从被告微信回复中“自然这样”就可以看出。联系双方的微信上下文内容看,被告微信回复中 “给”与“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对于被告解释其微信回复说的是气话的辩解,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并无双方就涉案2万元而发生争执的相关内容。若该2万元不是借款,被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常理,其完全可以作此款为生活费而不予偿还的相关意思表示,故该辩解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二、根据原告提供的其护照出入境记录可以看出,2016年至2017年2月原告在国内的居住的时间合计不足三个月,庭审中,被告也陈述原告每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年前、年后各住几天。因此,原、被告虽共同居住生活过,但结合原告居住在被告家中的时间、原告给付被告钱款的数额及时间,被告主张原告在不久即将出国前一次性给付其的2万元作为双方之前恋爱期限的生活费,不符合常理,且被告对此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给其案涉的2万元是生活费。

三、被告提供原告向其索要钱款的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在索要钱款时存在威胁、侮辱、敲诈等情形。法院认为,根据该短信记录内容,原告在向被告索要2万元钱款过程中确实存在过激言语,甚至存在有违善良风俗的情形,但该短信是原告在被告答应于2018年春节给钱而又未给后发的,根据上述2017年10月6日被告同意给钱的微信回复前后内容,此时原告在向被告索要钱款时并无威胁、侮辱、敲诈等语言,被告同意给原告钱的微信回复是其自由意思表示。如被告认为原告此后的短信索款中存在相关违法犯罪情形的,可向有关机关另案要求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告给被告的案涉2万元应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