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结束后,利用被告人交纳的修复金购买160万尾鱼放流骆马湖。 姜 川摄

2018年,江苏大地打响了一场场威震四方、群众拍手称赞的“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仅刚刚过去的2018年12月,就有多起轰动全省乃至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件在我省公开开庭审理。

这其中,既有省政府首次单独作原告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省高院作出这家公司赔偿5514余万元的二审判决;又有我省近10年来破获的最大集团化、公司化海洋非法捕捞案在连云港市灌南法院开庭审理。从省情看,保护长江生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对江苏至关重要。2018年12月21日上午,常熟法院对在长江口倾倒垃圾案污染环境的9名被告人全部判处实刑,对第一被告人顶格量刑并处百万罚金,有效震慑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2018年12月27日上午在省院二审公开宣判,“谁来承担环境责任、谁来修复受损环境、如何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等社会公众和法学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在该案中得到明确解读。

去年,全省法院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江苏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省高院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效果如何,不妨看这份凝聚着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法官汗水和心血的成绩单: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8596件,同比增加150.4%。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新收案件989件,同比增加30.65%;结案665件,同比增加23%。

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应对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

江苏位于长江中下游,占2800多公里长江干线航道的15%,生产生活用水的80%源自长江。为此,水体污染发生在水流量巨大、水文环境复杂、渔业资源丰富的长江流域,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

2018年12月4日,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违法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共5482.85万元。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迎表示,本次诉讼不同于普通公益诉讼,是由江苏省政府作为原告直接进行。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受到的危害,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一方面,国家是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身份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国家、政府是作为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维护者,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作为管理者的身份所提起的诉讼。该案也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诉讼,社会影响力较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急需加强指导。而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尚存在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严重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省高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去年7月份制定出台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和《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

这两份《指南》,是目前以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细化各种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严格规范缓刑、免处的适用条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一年来,我省从严从快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一审新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93件、结案1128件。其中,307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惩治和震慑功能,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以打好攻坚战为目标捍卫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从长期看,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从近期看,水、土壤、空气等问题依然较多,省委专门制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非法排污、非法采矿、乱伐树木、非法捕捞等仍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人员介绍,去年我省法院在积极支持和推进公益诉讼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探索。通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已形成司法保护公益的“江苏样本”。

 “在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贾某某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我们在查明原告诉请不足以弥补环境公益损害的情况下,通过专家出庭论证,法官释法析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超出原告诉请标的赔偿环境损失。”徐州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娟介绍,徐州法院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较早,积累经验较多,案件数量呈持续增多态势,2018年全市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9件。

2018年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在省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是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案后,省高院通报了案件判决有关情况。“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更在于为完善土壤污染案件司法审判规则所进行的积极探索。”

全省法院去年全年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3件,结案85件。其中,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18件(民事109件、行政9件),办理最高检挂牌督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多达7起。依法受理、审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15件,落实修复责任保障实际修复效果。3年多来,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数位居全国第一。

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力推环资审判体制改革

2018年8月23日上午,在灌南县田楼镇灌河大堤上,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首次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这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自2018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连云港全市,盐城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淮安市涟水县、淮阴区境内灌河流域涉水环境保护环境资源案件以及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首次户外庭审。”灌河流域巡回法庭庭长蒯舒介绍道。

为了更好地破解环境污染案件往往涉及跨越多个行政区的管辖难题及很容易造成裁判尺度无法统一、司法保护效果受影响的现实问题,根据省法院党组决策部署,我省积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集中审判机构,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环境资源基层审判机构。

 “按照省政府对全省所进行的生态功能区划分,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计划分别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灌河流域、黄海湿地区域、西南低山丘陵区域、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省院环资庭负责人介绍说。其中,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的成立将为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司法模式积累经验。

根据省委工作部署,我省正积极申请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院,集中受理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在环境资源法院获批设立之前,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现已设立,将实际承担环境资源法院的审判职能,对相关审判工作运行机制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