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能否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杨益非 发布时间:2017-12-19 浏览次数:2320
2017年9月7日,张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在G省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事故车辆损坏及车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Y保险公司J省R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住所地为S省,黄某住所地为J省Q市。张某向J省R市法院起诉后,黄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R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G省法院或黄某住所地法院管辖。J省R市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驳回被告黄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在该裁定上诉期间,原告张某向J省R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或异议裁定上诉期间能否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作出裁定,现行诉讼法未有明确规定。本案是否需要待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再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需等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即可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诉。理由如下:
1.被告黄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是不同意R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而原告向R市法院申请撤诉后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客观上满足了黄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求,此时黄某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丧失了实体上提出异议的权利。
2.如果被告黄某对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直接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有利于张某尽快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提出诉讼,有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的权利。
3.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基础丧失,被告即使提出上诉也无实际意义,也不应移送二审法院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需等待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再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理由如下:
1.被告黄某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案的实体审查就应处于中止状态,管辖权的有无是R市法院是否有权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的前提,在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前R市法院没有审查撤诉申请的法律依据。
2.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果直接审查撤诉申请并裁定准许撤诉,无法保护异议申请人的上诉权利。
3.如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次向R市法院起诉,被告势必再次提起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下反而增加当事人讼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市法院需等待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再对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管辖权是案件立案受理的前提条件,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果生效裁定认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R市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R市法院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