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际禁毒日,6月25日,江苏高院发布了江苏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3—2017),并通报了6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近三年,江苏新收毒品案件大幅攀升,每年案件数均超5000件。毒品交易中,不法分子盯上了微信、快递、网约车等网络和物流平台,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快报讯(通讯员 沈法 记者 顾元森)6月25日,江苏高院发布了江苏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3—2017),近三年江苏新收毒品案件大幅攀升,每年案件数均超5000件。从案件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不断攀升,5公斤以上毒品案件同比增长了16%,涉案毒品数量10公斤甚至几十公斤的案件屡次出现。

据了解,2013至2017年度,江苏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7726件,其中2013年受理4343件,2014年受理4695件,2015年受理7702件,2016年受理5429件,2017年受理5557件。自2010年全省毒品犯罪案件上升至4000件的历史高位后,毒品犯罪案件在2015年出现大幅度攀升,此后两年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但仍然保持高位,维持在每年5000件以上。根据数据表明,江苏省毒品形势依然严峻,毒品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与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相关联的态势。

微信上交易,再用快递寄毒品

6月25日,江苏高院通报了6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谢某等8人运用微信、快递走私、贩卖毒品案位列其中。法院表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和快递方式,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毒品交易,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对此行业监管应进一步加强。

据了解,2017年8月至9月间,谢某利用微信、SKYPE等社交软件联系毒品交易,以微信二维码转账等方式收取毒资,并通过快递邮寄或要求上家赵某直接向谢某下家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舒某、陆某、田某及刘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共计贩卖大麻367克。其间,谢某还通过SKYPE软件与他人联系并通过支付宝转账42000元,欲从加拿大通过国际快递走私大麻3磅(约1300克)入境,其中一装有大麻900.9克的国际包裹被成都海关缉私局查获。2017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九江市一快递店查获谢某通过快递从赵某处购买的大麻755.54克。

2017年8月,赵某通过微信与谢某联系,商定赵某以25000元的价格将1000克大麻贩卖给谢某。谢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赵某转账支付毒资后,赵某根据谢某提供的收货信息,通过快递将100克大麻邮寄至孙某处,将100克大麻邮寄至杭州市潘某某处,剩余800克大麻邮寄至江西省九江市谢某处。后来,公安机关从赵某住处查获大麻7695.41克。

2017年8月至9月间,田某收取下家转账的毒资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孙某及潘某某贩卖大麻共计315克,公安机关在田某住处查获大麻426.22克。舒某向王某某、华某某多次贩卖大麻共计20克,公安机关从舒某随身及藏毒品处查获大麻共计99.82克。陆某单独或伙同张某向李某、郭某某、顾某某等人多次贩卖大麻共计27克,其中张某参与贩卖2次大麻15克。吴某提前收取转账毒资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两次向位于深圳市的李某某贩卖大麻共56克。孙某在无锡市梁溪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后,将大麻1克贩卖给程某,公安机关在孙某住处查获大麻40.58克。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舒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陆某等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

法院表示,网络和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极大便利了社会生活,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毒品犯罪。该案中,第一层级的被告人赵某身处广西贺州,第二层级的被告人谢某身处江西九江,第三、四层级的被告人分别身处重庆、无锡、杭州、上海等地,被告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还有部分毒品从国外走私,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和快递方式,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毒品交易,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毒品扩散范围更广,大大增加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治理难度。法院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物流配送行业监管机制,提升网络空间管控水平。

毒贩用网约车运毒,法院提醒加强监管

有的贩毒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自己不出面,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6月25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起利用网约车运输毒品的案件,两名毒贩被判刑,并处以罚金。

据了解,2016年、2017年,被告人李某两次向罗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克。2017年3月11日至13日,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5000元。吴某在苏州市吴江区使用顺风车软件打车,顺风车司机徐某某接单后,吴某指使他人将包装好的29.5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要求其运至泰兴市交给李某。3月14日晚,徐某某驾车抵达泰兴后,欲将货物交给李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天,警方将李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3.62克。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于徐某某对运输的毒品并不知情,不负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网约车主要提供载客服务,但一些网约车司机超出其经营范围帮助约车人向指定地点带货,使得托运人规避了其他物流行业所必需的货物安检程序。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将毒品掩饰及包装后,委托网约车司机带货交给指定的人员,网约车司机不知不觉当中就帮助毒品犯罪分子完成了运输毒品行为,毒品犯罪人不仅能够以此实现人毒分离,而且可以通过手机实时掌握毒品位置以及车辆大致到达时间,使得毒品犯罪更加隐蔽。

法院提醒,网约车平台的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极大便利了民众的出行,但其运营过程中的漏洞也应当引起重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加强管理核查,整改规范经营活动,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漏纠违,填补监管漏洞,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