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江苏经济报 耿文博 发布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8005
4月25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2021年,江苏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均大幅上升,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878件,同比上升44.27%。案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例如:涉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占比遥遥领先,竞争类、技术类案件增幅明显,涉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纠纷频发,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保持高位等。
建群组织销售侵权种子被判惩罚性赔偿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系“金粳 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独占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项目开发、农业技术开发及转让等。其通过种粮大户等参加的微信群发送种子供需信息,明确表示报价低于合法包装的种子,还可以提供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根据买家需求安排送货。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买卖“金粳818”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300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发布侵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买卖的包装方式、价款和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依法成立,销售行为已经实施,构成侵权。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明显超出了“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地域范围,销售数量达 5000公斤,明显超出了一般农民年度用种量,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金地公司300万元赔偿请求。亲耕田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
该案是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和制止种子套牌侵权行为,激励种业自主创新,也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尊重他人植物新品种权、规范经营。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省法院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研究和经验总结,努力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探路,为推动种业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积极贡献江苏司法智慧。
“美团”不正当竞争被判罚35万元
“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如调高起送金额、调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商户放弃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线公司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淮安中院一审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并妨碍、破坏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业竞争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排除其竞争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共同侵权。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因在诉讼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销了淮安分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故判决三快在线公司停止侵权;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352243.5元。
该案系江苏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评为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判决为平台企业竞争设定“底线”,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对防止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引导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生产销售获“重罚+入刑”
被害单位沁恒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应用于CH340芯片中,市场占有份额巨大。被告单位及其总经理许某、销售人员陶某未获得沁恒公司许可,反向破解CH340芯片,提取其中的GDS文件,再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封装后以GC9034型号销售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一审认为,犯罪各环节均以被告公司名义实施,被告公司多个部门参与其中,最后以被告公司芯片对外销售,所得款项均归被告公司所有。故被告公司属于单位犯罪,许某系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陶某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各被告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公司判处罚金400万元,对许某、陶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芯片。被告人均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裁定维持。
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在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上,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惩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功能,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