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朋友圈获大奖 领奖后发现被“套路”
作者:南京晨报 姚均祥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7011
转发朋友圈获得了终极大奖,可是领到奖品后却大失所望,发现奖品实物与发布图片相差甚远,商家此举是否违法?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定论:构成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4月19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21年审结的严厉打击剽窃作品、恶意抢注商标、伪造证据、恶意灭失保全证据、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等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举办微信抽奖的奖品信息不明确构成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
优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举办抽奖活动。参与者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如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获得额外抽奖机会。王某夫妻抽中终极大奖,但领奖后发现奖品实物与发布图片不一致,与预想差距较大,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兑奖宣传页面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奖品实际价格产生分歧,与预期有差距,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遂作出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优幼公司认为其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吴江区法院认为,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并非是公益活动。参与抽奖者虽无需支付费用,但是以个人信息换取抽奖机会。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目的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宣传商品或服务,利用参与者的报名信息,转发朋友圈获取流量,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极有可能对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当影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优幼公司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优幼公司诉讼请求。
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发表、宣传、评奖系恶意侵权行为
王广祥应孙荣刚请求将其摄影作品寄给孙荣刚并同意由《中国三峡工程报》选用,但孙荣刚在刊出的文章中多次署名在前且未支付稿酬,还将王广祥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用于申报“金眼奖”、出版专著、网络宣传、参加展览、论文写作、媒体发表、接受采访等。王广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荣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南通中院一审判决责令孙荣刚停止侵权,赔偿王广祥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在《南通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王广祥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改判责令孙荣刚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南通日报》“中国记协网”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同时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
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并以此开展商业经营构成虚假宣传
张玉鹏被认定为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正宏许记老鹅店并没有被授予传承人身份,却私自制作并悬挂落款为扬州市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宏许记·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进行商业宣传、招收学员并招揽各地加盟商。张玉鹏认为正宏许记老鹅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
扬州中院判决:正宏许记老鹅店停止使用案涉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赔偿张玉鹏损失、合理费用等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