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件典型案例
作者:人民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7467
4月19日,江苏法院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发布,涉及剽窃作品、恶意抢注商标、伪造证据、恶意灭失保全证据、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等案件。
在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连云港超威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苏宁等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中,刘苏宁与刘子琛在合伙经营云本公司天猫店铺期间,拍摄了一组模特产品照片,以宣传店铺产品。散伙后,刘苏宁带走了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后刘苏宁通过超威斯公司向天猫公司投诉该店铺盗用图片信息,天猫公司据此删除了商品链接。云本公司因不能提供作品原始拍摄图片,未能申诉成功,相关销售链接因删除超过90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云本公司认为两被告恶意投诉,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
连云港中院一审认为,刘苏宁明知与刘子琛共有作品著作权,云本公司有权使用,仍通过超威斯公司投诉,明显具有恶意,导致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常经营造成困扰,妨碍平台交易秩序。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法判决其加倍赔偿因恶意投诉产生的利润损失、店铺信誉损失、流量损失、消除用户粘性减弱等不利影响而支出的推广费用、技术服务费,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全部损失,全额支持了原告200万元赔偿请求。刘苏宁与超威斯公司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
在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云龙区丽沨酒店、徐州鲁商众投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丽枫公司申请,法院向徐州市税务局调取了被告云龙丽沨酒店及鲁商公司为该酒店的税务开票信息。云龙丽沨酒店、鲁商公司主张上述开票金额不能反映云龙丽沨酒店的经营情况,法院要求被告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提交相关证据,但两被告未按要求提交。两被告出具两份《情况说明》,称因没有内部账册、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等原因,不便透露开票金额及数量等。徐州中院一审认为,云龙丽沨酒店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鲁商公司为其提供住宿收款凭证,与云龙丽沨酒店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赔偿额为8万元。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两被告虽主张鲁商公司开票信息并不都是云龙丽沨酒店的开票金额,但其有能力提供相关发票明细、账簿及资料而拒不提交,可以参考丽枫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及税务开票信息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经营时间较长,地理位置优越等因素,改判全额支持丽枫公司50万元赔偿请求。
多年来,江苏法院深入推进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裁判中更加注重诚信导向,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为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诚信意识,激发创新活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