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与前妻在2001年经江苏省启东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高某抚育,当时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高某再婚后,又想与现任妻子再生一子。2004年上半年,高某携带启东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来到上海,花了80元钱,请人伪造了一份,然后将调解书中载明的婚生女由高某抚养的内容改为婚生女由其前妻抚养,并在伪造的调解书中加盖了“启东市人民法院”的伪造印章。案发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评析]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现代社会之中国家公务活动频繁,社会商业行为速度加快,公文、证件、印章这类符号化的标志的作用也随之增加。近年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此,新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首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信赖。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是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础,公权力存在的根本原因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高效运行。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从整体上讲都是国家权威的外化表现。它们虽然只具有某种图案或使用程序上的特征,但它们一经形成,便成为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人们正是通过公文、证件、印章来识别、认识国家权威的。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机能有二:首先表现为转达意思表示的机能,也即通过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机关可以将一定的意思表示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传达给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其次就是证明机能,也即由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特殊形式和严格的使用程序,所以它一经发出就权威地证明它所承载的内容是国家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要求社会公众给予认同。正基于此,人们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信赖集中体现在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赖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就象流通货币或有价证券一样,具有法律上、经济上的重要权威性。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从整体上损害了它们的社会机能和公共信用,破坏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权威性,降低社会公众对国家公权力的信赖。??

其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有效性。公文、证件、印章这些符号类标志已成为适应现代社会高频率与高流动的必然选择。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必然造成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整体的权威丧失,使得人们不再相信它们的真实性,其危害不但及于被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本身,同时也影响那些没有被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使得人们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真伪性表示怀疑。因此,当这类符号性标志的真伪难于判别时,势必造成人们难于信赖它们所传达的意思或所起到的证明作用,进而减低交易效率,造成行为困难。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信赖的减损,必然导致国家公共管理效率的降低,影响国家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所谓国家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是判别公文的形式要件。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正是以法院的名义制作,它体现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为达到再生育子女的目的,伪造法院民事调解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