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蒋某夫妇欠原告丁某6000元拒不偿还,无奈之下,丁某将蒋某夫妇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应诉材料被蒋某邻居赵某代收。当日,赵某将应诉材料交给蒋某夫妇。蒋某夫妇未按法庭指定的日期到庭调解。法院查明蒋某夫妇已收到应诉材料后,又与蒋某取得了电话联系,重新拟定了开庭日期,并向蒋某夫妇第二次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蒋某夫妇拒收后开庭传票被退回。6月19日开庭,蒋某夫妇缺席,法院缺席判决:被告蒋某夫妇偿还原告丁某6000元并负担诉讼费960元。6月20日向蒋某夫妇邮寄送达判决书,结果被告蒋某夫妇仍然拒收,判决书被退回。

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蒋某夫妇提出异议,认为未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开庭传票和判决书。贾汪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蒋某夫妇先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故意拒收诉讼文书,按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收到了法院相关的诉讼文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遂驳回了蒋某夫妇的异议申请。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蒋某夫妇已经收到了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在与人民法院的电话联系中,人民法院亦明确告知蒋某夫妇应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的指定日期到庭参加开庭,蒋某夫妇又故意不签收法院传票,显然,蒋某夫妇不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文书退回之日应被视为送达之日。另外,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分析,蒋某夫妇故意不签收法律文书,企图规避法律,借以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