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宿迁市金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嵇兴忠,董事长.

被告泗阳县万达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投资人丁美云.

被告宿迁市百思特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

2005年7月,嵇兴中与刘江联系点在被告宿迁市面上百思特有限公司院内建产房事宜.后厂房开始施工至2005年11月左右厂房主体工程结束.2005年11月16日双方结算工程款,因质量问题被告拖延付款,后汽修厂搬入该厂房并使用至今.

原告辩称,2005年7月原告与刘江口头协商,由原告为刘江建设厂房,2005年10月厂房完工并交付使用,因刘江是被告汽修厂的厂长,原告承建的厂房由汽修厂使用,且刘江担任被告百思特的法定代表人,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汽修厂支付工程款,被告百思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汽修厂辩称汽修厂正在使用的厂房是被告百思特的,汽修厂只是租用.刘江不是汽修厂的厂长,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百思特辩称,本案争议的厂房是百思特的,成汽修厂没有关系.

双方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提供以下证据:

1、印有“泗阳县万达汽车修理厂”字样的广告宣传单一张、名片两张,其中一张名片印有“厂长刘江”字样;

2、录音光盘一张,录音内容是手机号码为13605243031的彩铃,彩铃内容为:“您好,这里是万达汽画修理厂,……,厂长刘江热诚欢迎新老客户光临。”;

3、电信充值发标,充值号码为13605243031,机主是刘江。

4、证人证言,证人陈述房子是给刘江建的,施工地点在百思特彩印厂的院内;刘江手机铃声说刘江是汽修厂的厂长。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一份,企业名称为泗阳县万达修理厂,投资人为丁美云。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宿迁市百思物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江。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刘江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原告不能证明刘江与嵇兴中商谈建房事宜时,刘江明确表示自己代表汽修厂或达成明确的口头协议表明是为了哪个单位建设厂房,而该厂房是建在被告百思特院内,施工地亦无被告汽修厂的相关厂名、设施,对此事实原告是明知的。刘江作为百思特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达成建房协议,应认定刘江是代表百思特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百思特承担。原告信赖刘江是汽修厂的厂长,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刘江在与原告达成建房协议时仍是汽修厂的厂长,或被告汽修厂对外明示认可刘江的厂长身份,因此,不能认定刘江代表汽修厂履行职务行为,也不能认定刘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百思特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对于被告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刘江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表见代理。针对于此,笔者的观点如下: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可分为现表面要件和特别要件。

表面要件有1、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事务的文件或声称代理本人;2、行为人一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特别要件有5、须行为人无权代理;6、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7、须相对人为善意;8、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下面我们就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刘江的手机上的彩铃声是:“您好,这里是万达汽车修理厂,……,厂长刘江热诚欢迎新老客户光临。”并且其使用印有 “泗阳县万达汽车修理厂”、“厂长刘江”的名片,可以看出刘江在声称自己为汽修厂的厂长,符合表面要件第一条。另表面要件的其它三项很明显也是符合的。

二、对于特别要件部份,刘江是百思特的法定代理人,而汽修厂的投资人是丁美云,并且刘江本人也并非是汽修厂的厂长,另汽修厂也没有委托刘江作为其代理人。所以说刘江是没有代理权限的,符合特别要件的第一条。特别要件中的第三和第四项也是明显符合的。

三、现在唯一有争议的就是特别要件中的第二项,即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或者是本人向相对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于上述证据,依《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的原告对于此方面的举证只有名片和彩铃,而这名片的印刷和彩铃的设置都是刘江的个人行为,都没有被告汽修厂的参与。不能直接证明刘江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所以说以仅以此为证据来证明刘江的行为足以让原告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是不充分的。

综上,本案中刘江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其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汽修厂对原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刘江是百思特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视为是代表百思特,所以刘江与嵇兴忠所签订的口头建设工程协议应视为是百思特公司与金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百思特公司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