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2月24日,原告田某在一网吧上网玩游戏,被告马某某同时在另一网吧玩游戏,原、被告同时在网上玩“新红岩传奇”游戏。在玩游戏的过程中,被告要求和原告交换游戏中的武器,原告不同意,原、被告因此在网上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原、被告在网上对骂。后被告从网上下线来到原告所在的网吧找到原告进行质问,继而双方发生对骂,被告上前对原告头部进行击打,致使原告耳膜穿孔。原告伤后经治疗,共花医疗费1258.6元。原告系某中学高三学生,原告作为体育生参加了体育统考。原告因受伤在家休息治疗约20天,其文化课为此耽误约20天,其约2个月未参加体育训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在玩网络游戏中与原告发生冲突,便找到原告进行挑衅,并将原告打伤,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学损失费包括学费、书本费、参加报名费等,因原告受伤所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原告因支出了学费已获得了相应的教育,且法律对该赔偿项目没有明确规定,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原告的伤情、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确因此事影响了一段时间学习等因素,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遂判决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125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等共计3434.60元。

[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告主张的“误学费”法院应否予以支持?关于“误学费”问题,我们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到目前为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也均无此概念,应该说“误学费”是原告方诉求法院实现其诉讼利益而自定义的一个赔偿项目。那么,本案中,原告的此项主张法院应否予以支持?笔者认为,由于原告该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尚未发现有哪部法律对“误学费”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法条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明确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但仍未涉及到“误学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该条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具体细化。该条解释明确列举了应予赔偿的七个项目,显然是将“误学费”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的。因此,主张赔偿“误学费”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评判和处理,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不得任意擅断。法律是进行诉讼的唯一标准与尺度,任何个人意愿、学术观点都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应当赔偿误学费”只是原告方的个人意愿,显然是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的。因此,由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赔偿“误学费”之主张自然不应予以支持。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就本案而言,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前提是,其存在误学损失。而就损失而言,除精神损失外,即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也称财产损失。从本案原告主张来看,其主张的误学损失包括学费、书本费、报名费等,应是财产损失。那么,原告受伤后在家治疗约20日,是否造成了上述“误学损失”?笔者认为,客观而论,原告在家治疗20日,确会对原告的正常学习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也仅仅只是影响,并没有在客观上造成原告实际财产损失,事实上,原告在支付学费后,也获得了相应的教育,实现了“支出”与“收入”的相对平衡,自然也无财产损失之存在。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讲,原告主张赔偿“误学费”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综上,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此项请求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