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市王某手头有一笔假币,因王某要到B市去打工,为了将假币运到B市,于是委托其货车司机朋友张某将6万元的假币夹藏在运输的货物中运送至B市,并约定如果张某将假币成功运至B市,王某给付酬金人民币800元。后张某依约将假币夹藏在运输的货物里运往B市,在张某的货车将要离开A市进入B市地区时,被查报站的公安人员例行检查,当场发现假币而将其抓获。后公安机关根据张某的供述,又将王某抓获归案。

分歧:在本案中,张某受王某之托运输假币,其对运输的假币是明知的,故二人应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就二人犯运输假币罪合议庭没有异议,但就本案二人犯运输假币罪是未遂还是既遂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运输假币罪是未遂。因为张某受王某之托将王某的假币从A市运往B市,可是张某在开车将要离开A市时,被查报站的公安人员例行检查而当场抓获。可见,王某将假币运往目的地B市的目的并未实现,故二人只能构成运输假币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运输假币罪是既遂。因为就运输假币罪而言,其既遂一般以假币起运为标准,也即只要行为人开始了运输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到达目的地,如中途被查获,也不影响既遂的构成。故二人构成运输假币罪既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运输假币是指将假币从某地运外另一地的行为。就运输距离而言,在客观上明显有远近之分。运输假币罪如果以是否到达目的地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不合理的。如从相邻两个县之间运输假币,距离一般比较近;而如果从相隔甚远的两个省之间运输假币,则距离十分遥远。距离相对较近的,运输的假币很快就到达了目的地,构成犯罪既遂;而距离相对较远的,则一般需经很长时间才能到达目的地,此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因客观上运输距离长短的差异,而人为地延迟了犯罪既遂的构成,这显然于法理不符。

二、在司法实践中,就运输假币罪案件而言,其往往是在运输假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运输距离相对较近的,因其运输时间比较短,其被中途查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运输距离相对较远的,因其运输时间比较长,其被中途查获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如果以是否到达目的地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由于运输距离较短的构成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大,而运输距离的差异并不是该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这些行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另外,这也会放纵大量的犯罪分子,严重削弱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为在假币运抵目的地后,其被查获的可能性不大,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

三、就运输假币罪,其既遂应以假币起运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刑法就该罪的规定我们不难得知,只要行为人开始起运假币,其行为已经直接侵犯了国家货币流通方面的管理制度,已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就运输假币罪而言,只要开始远输,无论行为人所运输的假币是否到达目的地,或在开始起运后又因种种原因而转运回出发地的,或中途被查获的,对构成犯罪既遂应无影响。就委托人委托他人运输假币的,如受托人明知是假币而运输的,则委托人与受托人构成运输假币罪的共犯。如受托人已经开始起运假币,即使在中途被查获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仍构成运输假币罪既遂。

综上,本案应构成运输假币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