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苗老太太的子女均在外地工作,与“孙子”鹿狗相依为命,不幸的是在今年五月的一天早晨苗老太太带鹿狗晨练时,鹿狗被一辆小汽车当场撞死,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某因观察不够,车速过快,苗老太太未给鹿狗束链,致使鹿狗乱跑负有管理责任,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后协商未果,苗老太太诉至法院:认为张某超速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财产损失1000元(狗的市场价)、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张某辩称: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因为其撞的是乱跑的动物,并且该狗是无牌无证之狗,

撞了白撞,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更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1、鹿狗能否被认定为苗老太太的合法财产;2、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若属于,责任如何分担;3、精神损害应否予以支持。

[评析]苗老太太住城市郊区,法律并未禁止公民饲养动物,且狗与人已有数千年的交往史,法律也无权禁止性规定人与狗的相处,否则法律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剥夺了动物的生存权。

应认定此鹿狗系苗老太太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之内涵: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看来该狗虽非是人,但却是苗老太太的财产,应属交通事故。既然属于交通事故,其归责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即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但因“车撞狗”中的鹿狗的主体存在问题,是狗违章,而非人,所以不能适用这两种原则。故特别法不能适用,只能适用普通法。本案中驾驶员张某超车行驶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若适用无过错责任无异于是承认宠物的路权优于人的路权,况且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饲养动物致害他人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当违章的车辆与违章的狗相撞时,若在双方都适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将产生无法适用的冲突,只能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在本案中,驾驶员张某有过错,苗老太太负有管理责任,过失相当,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适当,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苗老太太与鹿狗“相依为命”,苗老太太将鹿狗称为“孙子”,鹿狗遇害后,苗老太太精神萎靡,晨练也很少出来,饭量也下降了,的确造成了精神方面的损害,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精神损害的范围主要还是限定在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况,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法院才能受理,宠物毕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以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张某认识到鹿狗对于苗老太太的重要意义,苗老太太也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支付给苗老太太现金1500元,案结事了。